居家辦公出意外,工傷認定誰舉證?律師認為,在家與在單位辦公性質相同,不應讓勞動者陷入無法認定工傷的困境。
八小時之外,日益“內卷”的職場,讓加班成了一些企業的“家常便飯”。即使是下班回家之后,主管領導一個電話打來,可能又得坐到電腦前忙活。
超負荷的工作加大了猝死風險。前不久,廣州鐵路運輸中級人民法院發布的廣州市2021年度行政訴訟十大典型案例中,就有一起這樣的案例:男子石某宇下班回家后突發疾病身亡,發病前仍在用微信處理工作。后家人為其申請工傷,卻被人社部門駁回。
在家加班猝死不算工傷?家屬兩次訴至法院,二審法院認為,職工下班后因工作需要繼續占用個人時間處理工作事項,屬《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延伸。因此,職工在家加班工作期間突發疾病死亡,應視同工傷。
倒地前18分鐘,他還在家加班
石某宇生前是廣州市一家貿易有限公司的員工。2020年7月13日19時40分左右,石某宇在家中突然倒地,120到場急救約20分鐘后無效身亡。
石某宇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事發當天下班回家后,他還在通過微信與同事、客戶洽談工作。石某宇與同事最后的聊天時間定格在19時22分,也就是他倒地前的18分鐘。19時55分,其他同事仍在他們的微信群繼續回復工作內容。
石某宇離世后,其妻田某靜向人社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人社部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對石某宇的死亡決定不予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
田某靜不服,先后兩次訴至法院。廣鐵中院二審認為,石某宇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其經常下班后用微信回復工作信息。其同事董某陳述,其與石某宇負責的工廠在晚上生產時,有問題都會相互聯系。可見石某宇回家后繼續處理工作是常態。
事發當天19時10分,石某宇在微信群回復“應該都收到了”;19時22分,其與同事還在通過微信對話討論收貨問題。雖然石某宇最后推送信息的時間與倒地時間存在時間差,但考慮到從突發疾病到死亡有一個持續的過程,且之后再無推送信息,可以認定石某宇符合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的情形。
法官認為,為了單位利益,職工下班后因工作需要繼續占用個人時間處理工作事項,屬《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延伸。職工在家加班工作期間突發疾病死亡,應視同工傷。
據此,二審判決撤銷人社部門作出的被訴《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并責令人社部門重新作出處理。
在家辦公發生意外,算工傷嗎?
記者查閱相關資料報道發現,像石某宇這種在家中辦公時發生意外甚至死亡的情形,在申請工傷認定時,往往遇到事實認定難的問題。
2020年,黑龍江省大慶市自然資源局員工柴媛,在居家辦公期間被一名歹徒入室行兇身亡。因未被認定為工傷,曾引發輿論廣泛關注。
受新冠疫情影響,當時柴媛所在單位執行彈性工作制。據微信聊天記錄顯示,直到嫌疑人進入柴媛屋內的幾分鐘前,她還將一份周工作總結發送至部門微信群中。因此,柴媛家屬認為,柴媛是在工作期間遇害,應認定為工傷。
而當地人社部門認為:雖然柴媛疫情期間居家辦公,可視為“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的延伸”,但是“犯罪嫌疑人為個體從業者,與柴媛沒有工作交集,不是柴媛履職的對象”,其被害“不具有因果關系”,故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
柴媛家屬不服此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去年7月,哈爾濱市香坊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推翻之前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要求當地人社部門重新做出工傷認定。判決書中提到:“若職工因履行工作職責處于特定環境,又因為身處該特定環境而受到了暴力傷害,也應認定該暴力傷害與該職工履行工作職責具有因果關系。”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可知,工傷認定需要根據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原因“三要素”進行綜合判定。
律師認為,在家辦公時,雖然工作場所有所變化,但“家”可以視為工作地點,爭議不大。真正容易產生爭議的在于工作時間和受傷是否由于工作原因的認定。“假如有人居家辦公時,聲稱被家里電腦桌下的電源線絆倒導致了骨折,這該不該算工傷?能拿什么來證明?”
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和工傷認定部門
工傷認定屬于行政確認行為。現行有效的法律或制度設計,將工傷認定的舉證責任落在了用人單位和工傷認定部門的身上。《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工傷認定辦法》進一步明確:“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或者調查取得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意外是否發生于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難以確定的情況下,應作出有利于職工的肯定性事實推定。”律師認為,勞動者為了單位的利益,將工作帶回家,占用個人時間繼續工作,期間突發疾病死亡,其權利更應當受到保護,只有這樣理解,才符合傾斜保護職工權利的工傷認定立法目的。
律師建議,對于根據用人單位要求居家辦公,期間發生人身傷害的,工傷認定部門應采取更包容的態度。若無證據表明傷害不是工作原因造成的,就應從工傷保險制度立法本意和保護勞動者的宗旨出發,認定為工傷。在家辦公和在單位辦公性質相同,不應“裸奔”于無法認定工傷的風險之下。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news/10846.html
上一篇:青島市:首批130位基層快遞員投上“工傷保險”
下一篇:偽造工傷,14名“戲精”騙了300余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