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車司機郭先生在家門口停放的出租車內突發疾病,經搶救無效死亡,家屬向某區人社局申請認定工傷。但出租車公司提交的通訊數據顯示,郭先生的車輛在事發時段內車門關閉,車速和行駛里程也都是零。郭先生是在哪里突發疾病,到底是不是工傷?在審理郭先生的親屬起訴某區人社局的行政訴訟中,西城法院的法官和人民陪審員以大數據準確性為切口抽絲剝繭,最終促成家屬撤訴、某區人社局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郭先生生前是一名出租車司機。郭先生的妻子席女士說,2019年6月26日晚11時許,丈夫離家出車,過了一會兒,她發現丈夫的車竟然還停在家門口,就出門查看,發現丈夫在出租車內已經沒了意識。席女士和鄰居將他抬進家中,后經醫院搶救無效,于次日凌晨死亡,死亡原因是猝死。
席女士向某區人社局申請認定丈夫構成工傷,還提交了參與救治的鄰居的證言。在某區人社局調查過程中,出租車公司提交了郭先生的出租車的運行數據材料。數據顯示,自2019年6月26日18時至27日0時這幾個小時內,郭先生的出租汽車狀態為:車門關、空車、ACC關、速度0、里程0。
出租車公司認為,事發時郭先生的車門是關的,也沒有啟動車輛的跡象和任何運營數據,再加上事發時已是晚上11點多,作為單班司機的郭先生怎么還會去出車?公司由此推測親屬陳述與事實不符,郭先生并非在出租車內突發疾病猝死,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中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
2021年3月,某區人社局作出了《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席女士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西城法院行政庭葛明柱法官依法組成了由兩名陪審員參與的合議庭,共同審理此案。
“認定工傷的兩個關鍵條件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對于出租車司機來講,工作時間不固定,但出租車就是他們的工作崗位。”葛法官表示,郭先生猝死時是否打開并進入出租車是認定此案事實的重要環節,能夠由此推定郭先生事發時是否處于工作準備狀態,因此相關證據必須扎實可信。
針對這一問題,有大數據統計技術經驗的人民陪審員賈清霞提出質疑:“以目前的技術水平,行駛里程、GPS定位、運營情況等確實可以通過運行數據反映出來,但汽車車門開合的記錄也能在通訊公司運行數據系統中準確體現嗎?”在席女士提交了證人證言的情況下,車門關閉的數據能否足以推翻該證言,并以此來推定郭先生沒有進入出租車?
關于工作時間的問題,人民陪審員吳培軍也有異議:“出租車相關運行數據材料僅僅是事發當晚幾個小時的,不能夠準確體現郭先生事發前幾天的出車情況。”
出租車公司對郭先生夜間出車存疑,席女士解釋說當時正值盛夏,丈夫才會在晚上拉活。“既然能夠調取出事發前后5個小時的通訊數據,也應該能取得事發前幾天的數據,由此發現郭先生事發前的日常出車運營規律。這對于查明郭先生事發時是否正在準備出租汽車運營有意義,應當全面調取。”吳培軍說。
經過評議,兩名人民陪審員與葛法官初步認為,被訴決定書存在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情形。首先,某區人社局未考慮參與救治村民的證人證言;其次,某區人社局未充分調查出租汽車定位狀態材料中“車門關”的準確性;第三,某區人社局未調查郭先生事發前一段時間的工作規律。
綜合上述理由,合議庭認為某區人社局在事實認定和主要證據收集方面還需要進一步調查核實。隨后,合議庭向某區人社局提出了相關建議。某區人社局也認可合議庭觀點,表示將配合做好郭先生家屬工傷認定工作。幾天后,席女士主動向法院撤回起訴。
經后續了解,某區人社局重新認定郭先生構成工傷,出租車公司也未再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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