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首個“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出臺,停工留薪這件事有了“溫州標準”
記者昨天從溫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獲悉,《溫州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正式出臺,將于7月1日起施行。
《管理辦法》對職工工傷的停工留薪期定義、期限、申請、延長、特殊情形停工留薪期、勞動能力鑒定的時機、舊傷復發等作了明確說明,是浙江省首個“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被稱為職工工傷后停工留薪期的“溫州標準”。
442個損傷部位、174種職業病 “停工留薪期”終于有案可查
昨天下午,市人社局工作人員解讀了新出臺的《溫州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試行)》。據了解,溫州版的《管理辦法》是浙江省內首次對職工工傷的15大類損傷的442個傷害部位和7大類174種職業病的停工留薪期作出了相應規定。
以職工工傷發生率較高的手舟骨骨折為例,明確停工留薪期為3-6個月,為醫療機構出具醫療診斷提供了較為全面的參考依據。這種明確停工留薪時長的做法,還杜絕工傷領域診療機構亂開“建休單”的現象,給仲裁和法院裁判工傷案件提供了依據。
市人社局工作人員介紹,根據附件《溫州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同一種工傷,傷病嚴重程度不同,停工留薪的時長也不同。又以手舟骨骨折為例,《分類目錄》中的停工留薪期為3-6個月,這表示如果傷者屬于輕傷,停工留薪期最長不超過3個月;如果是重傷,停工留薪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具體時長以醫院開具的醫療診斷證明為準。
累計不超過24個月 停工留薪期不等于“治療期”
“停工留薪的時間何時開始計算”“停工留薪期是不是只有住院治療期間”……市人社局工作人員解釋說,停工留薪期是自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次日起按自然日連續計算。如果是多部位或多組織器官受到損害的,以各受損害部位對應的停工留薪期中最長的期限作為該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各受損害部位停工留薪期期限不累計計算。
此外,停工留薪期不僅僅只有住院治療期。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目錄》規定的期限,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需延長的,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應在期滿前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延長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按照勞動能力鑒定程序組織專家進行鑒定,作出是否延長的書面結論。但是,停工留薪期(含延長停工留薪期)累計不超過 24個月。
不占年休 不扣考勤 申請證明須協議醫療機構出具
據悉,工傷職工申請停工留薪期時,必須憑已簽訂工傷保險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以下簡稱“協議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診斷證明。目前,全市共有224家醫療機構已簽訂工傷保險服務協議。不僅申請停工留薪期需要“協議醫療機構”出具證明,職工治療工傷也應當在“協議醫療機構”就醫,只有緊急情況下才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值得關注的是,職工停工留薪期不占年休,不扣考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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