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勞務時意外受傷,醫院的急救室外,在務工者亟需用錢做手術的危難時刻,雇主提出可以代為支付手術費,但以后不再支付任何費用,情急下簽訂的賠償協議,能否反悔撤銷?14日,芙蓉區法院通報了這樣一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
被告李某承攬了一別墅的裝修工作,雇傭趙某在該別墅從事木工工作,2022年1月17日下午,趙某在工作場地的腳手架上工作時不慎跌落受傷。住院后,趙某因急需做手術,便和李某簽訂了一份協議,雙方約定:“李某負責支付趙某的手術費,其余費用一概不負責,此后李某不承擔趙某摔傷一事的任何責任”。
后經鑒定,趙某構成九級傷殘,李某除了支付手術費外未再支付其他費用。于是,趙某向芙蓉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該協議,并要求被告李某支付殘疾賠償金、護理費、誤工費等費用共計30余萬元。被告李某稱其沒有脅迫趙某簽訂協議,其已按照協議支付了費用,不應再支付其他費用。
芙蓉區法院認為,該案的爭議焦點為:受傷后情急簽訂的賠償協議,能否反悔撤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碧峁﹦趧照哂袡嗵幏肿约阂筚r償的權利,但這種處分行為應建立在其充分知曉自己權利內容的基礎上。
通過庭審查明的事實,該案協議書系在趙某住院后做手術之前簽訂,趙某在對可能造成的傷情以及后果還未完全了解、且急需手術費的前提下簽訂了該協議,趙某當時處于危困狀態,缺乏相應判斷能力,協議約定被告李某承擔的費用與趙某在該案主張的費用有明顯差距,減輕了被告李某應當負擔的義務,該協議導致雙方權利義務不對等,使趙某遭受重大利益損失,顯失公平,應予撤銷。故對趙某的訴求,法院予以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在考慮雙方過錯程度并結合當事人行為與損害結果間的因果關系程度、承擔責任的能力等因素的情況下,酌情確定被告對趙某的合理經濟損失承擔60%的賠償責任即13萬余元,趙某自行承擔40%的責任。一審判決后,原被告均未上訴,該案現已生效。
法官提醒,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和誠信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不得違反法律規定。行為人試圖通過一紙協議免除自身責任、加重對方負擔,既不道德也違背了法律的基本原則,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news/11586.html
上一篇:濟南市工傷認定申請實現網上辦理
下一篇:涪陵法院:“工傷一件事一次辦”初見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