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伏天,各地處于高溫“炙烤”模式。對室外作業的勞動者來說,更是一場“烤”驗!倘若在高溫下工作中暑暈倒,能申請工傷嗎?在高溫天連續多日堅守在戶外工作,公司能拿清涼飲料代替高溫津貼嗎?今天,廣州南沙法院法官帶大家一起了解酷暑中涉及的那些法律知識點。
高溫下測試員工長跑 未過關者被解雇 合法嗎?
老王應聘某公司的機修工崗位,轉正前,該公司讓老王在近40度的高溫下參加長跑。由于老王在長跑測試中未能在30分鐘內跑完5公里,被該公司以“不具備吃苦耐勞的精神”的理由解雇。
老王表示某公司并未提前通知體測,也沒有告知跑步達標的標準,這種情況下被解除勞動合同,老王可以要求某公司賠償嗎?
對此,南沙法院萬頃沙人民法庭副庭長、二級法官黃志偉表示:老王可以要求公司賠償。該公司錄用員工前并未明確告知需參加體能考核,并將考核過關作為錄用正式工的前提條件,也未能證明員工明確知曉錄用條件中包括通過公司組織的長跑。該公司以此為由解除勞動關系,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員工有權要求經濟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對試用期內的勞動者是否錄用有自主選擇權,但這并不意味著用人單位可以隨意設置試用期的考核條件。
高溫下連續工作多日中暑 能申請工傷嗎?
小李是某建筑公司工人,為了趕生產進度,連續多日在最高氣溫達38℃的情況下仍露天作業,最終因工作中暑暈倒,小李能否申請工傷?
黃志偉法官對此指出,可以申請工傷。勞動者因高溫作業或者在高溫天氣下作業導致中暑,被職業病診斷部門確認為職業病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患職業病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因高溫作業或者高溫天氣作業引起中暑,經診斷為職業病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在超過40度高溫車間工作出現嘔吐癥狀 公司要賠償嗎?
劉某是某紡織公司的紡織車間維修工,某日工作時,劉某出現惡心、嘔吐、昏厥等癥狀,經醫院診斷為腦內出血。經查,事發當天車間溫度超過40℃,司法鑒定確認劉某工作時發生腦內出血與所在車間高溫環境存在因果關系。該紡織公司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對此,黃志偉法官表示,公司需要賠償。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合理布局生產現場,改進生產工藝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熱、通風、降溫措施,保證工作場所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要求。如因未依法提供防暑降溫措施導致勞動者傷亡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根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防暑降溫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強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勞動保護工作,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高溫天下戶外工作 公司能不發高溫津貼嗎?
小徐是某公司的建筑工人,高溫天氣下在室外連續工作數周。公司雖然提供了清涼飲料和防曬藥品,但始終未發放高溫津貼。當小徐提出要求時,公司卻回應說,提供的清涼飲料和防曬藥品就是高溫津貼的替代。公司可以這樣做嗎?
黃志偉法官表示,不可以。高溫津貼屬于勞動報酬(工資)的組成部分,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及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津貼。支付高溫津貼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并不是可發可不發的“福利”。清涼飲料不能充抵高溫津貼。該發而不發屬違法行為;未足額發放的,視為拖欠或克扣工資。如果滿足發放條件,但單位沒有發放,勞動者可通過致電12333或者12345進行投訴舉報。《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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