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加班時右手被鋸片鋸傷,當地人社局認定為工傷,而員工所在公司認為員工是自愿加班的,不應該認定為工傷,把人社局起訴到法院,請求法院撤銷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12月20日,湖南高院通報了這起行政訴訟案,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田某在一家家具制造公司從事木工工作,2020年9月加班期間,在公司車間操作出榫機時,右手被鋸片鋸傷,兩根指頭斷了。田某呼救后,同事趕到事故現場將其送往醫院治療,醫生診斷為右手兩根指頭缺失、指骨骨折等。此后,田某向該地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人社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為田某受到的事故為工傷。
沒想到人社局作出這份決定書后,田某的公司不服,認為事發時并非公司強制加班,而是田某自愿加班,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人社局作出的決定。
法院審理認為,田某自愿加班主觀上是為了履行工作職責,客觀上家具制造公司獲取了勞動者付出的工作利益。勞動者雖出于自愿加班,但公司為其提供了工作環境,也未明確制止加班行為,因此該勞動者加班的時間屬于正常工作時間的延伸,應被認定為在工作時間內,且其受傷亦是因操作出榫機導致,與履行工作職責有關。因此,該加班時間屬于正常工作時間的延伸、加班的地點屬于單位車間的工作場所,受傷的原因系從事工作所致,人社局的認定符合工傷認定的“三要件”,即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應不予撤銷。
湖南高院相關負責人介紹,勞動者出于責任心考量,在單位沒有加班制度或者明令加班下,為了完成當日工作或者為第二天工作的預備而自愿進行加班,在此加班期間發生的人身損害,只要符合工傷認定的“三要件”,即使未經單位安排,也應認定為工傷。這一認定確保了勞動者在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時,能夠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和救治,及時救治和療愈工傷,減少勞動者及其家庭的經濟損失和精神壓力。同時強化了用人單位在安全生產和保護勞動者權益方面的責任。通過個案的裁判,推動整個勞動保護法律體系的完善,提升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意識,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利。
來源:三湘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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