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起麗水市農民工的工傷保險由施工企業買單
作者: 來源:www.wnpump.cn 發布時間:2013-02-08 10:59:00 瀏覽量:
麗水市《關于做好建設項目施工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近日經麗水市政府同意并下發,已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該規定的出臺將更有利于保護工傷農民工的權益,分散用人單位風險,提高工傷基金抗風險能力。
凡在麗水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建設項目的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本意見的規定,為從事建設施工的所有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申報繳納工傷保險費,落實工傷保險待遇。
各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根據當地企業工傷保險基準費率、繳費基數及基金收支情況等因素確定本地建設項目施工企業農民工工傷保險繳費標準并適時調整。市區建設工程施工企業農民工工傷保險費繳費標準為總造價1.8%。(以建設工程造價的15%作為繳費基數,按1.2%的工傷保險基準費率計算)。
建設項目施工企業農民工發生工傷事故,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以及工傷保險待遇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及有關規定執行。
農民工工傷保險待遇中以本人工資作為計發基數的,按照工傷發生時上年度浙江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核定。上年度浙江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未公布前,以前年浙江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遞增5%確定,公布后高于5%的補足差額,低于5%的已報結費用不再退還。
建設項目施工企業完成農民工參保工作后,應當按照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統一規定的式樣,制作《建設工程項目農民工工傷保險公示》標牌,并在工地的顯著位置予以公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法對轄區內建設項目施工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情況實施監察。對未辦理農民工工傷保險手續和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建設項目施工企業,責令其限期參保,拒不參保的,依法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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