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勞務者工傷應由雇主承擔責任,然而在現實生活中,工程往往層層轉包,形成了發包公司、承包公司、承包工頭等一系列錯綜復雜的勞動關系,而當工人因工受傷后,這些關系人往往會相互推諉責任,給工人維權造成困難。近日,裕安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關系錯綜復雜的提供勞務者受傷責任案,因共受傷的工人葉某獲得賠償49727.95元。
被告潘某將位于姚李鎮的房屋建筑工程發包給被告張某承建,張某又將該工程轉包給周某進行施工,周某又將該工程的部分工程分包給陳某施工,陳某再施工過程中雇傭原告葉某為其建筑工人。2010年8月9日原告在姚李鎮的工地干活時受傷。受傷后,周某主動將原告送往霍邱縣第三人民醫院治療,并支付了部分醫療費。原告傷情穩定出院后,經六安市正源司法鑒定所鑒定構成九級傷殘。原告多次請求四被告賠償其相關損失,四被告雖表示同意,但雙方未就賠償數額達成一致,四被告遲遲不愿賠償。現要求被告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02632.45元。
法院查明事實:被告潘某將位于霍邱縣姚李鎮的房屋建筑工程發包給被告張某承建。被告張某將部分瓦工的工程轉包給被告周某,其瓦工的相關建筑材料由被告張某負責提供。被告陳某介紹原告葉某給被告周某干活,葉某的工資由被告周某支付。2010年8月9日原告葉某在姚李鎮的工地清理攪拌機,在清理的過程中未用掛鉤,攪拌機的頭部掉下砸到致葉受傷。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被告葉某由于在施工中操作不當,致使眼睛受傷,造成安全生產事故,致使原告遭受經濟損失。被告周某應視為是雇主,原告葉某和被告陳某同樣視為被告周某的雇員。因此,原告葉某在雇傭活動中受到傷害應由雇主被告周某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依照相關法律,法院判決:被告周某賠償原告葉某各項損失49727.95 元;被告張某、潘某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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