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志奎、姚燕夫婦目送記者離去。姚燕一直在說:“你們一定要幫幫我啊……”
“苦一時,樂一世!黃金的一年,辛苦些又如何?對自己自信些,高中,me來了!”
這是張志奎正在讀初三的女兒寫在出租屋內的座右銘,今年她就要參加中考了。讀書9年來,女兒為張志奎一家掙來了幾十張獎狀,如今這些獎狀卻成了張志奎心里沉甸甸的負擔。
因為在上班時腿部受傷,張志奎已經無法用勞動換取兒女的生活費了,而他的工傷鑒定,由于沒有勞動合同,也被一拖再拖。
負重的一家人
43歲的張志奎來自甘肅省鎮原縣的一個小村莊。2001年,他只身一人來銀川謀生,在工地干了一年木工有了點積蓄,就將妻子和一對兒女接到身邊。目前,一家四口租住在西夏區一處工廠內的一套不足30平米的房子里。
從2005年起,張志奎在銀川東方金晨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金晨”)打工。由于妻子右腿股骨頭壞死無法干重活,一直在家照顧家人的生活,因此,每個月3000元的工資便成了張志奎一家全部的經濟來源。
本來,兒女學習刻苦,自己收入穩定,妻賢子孝,一家人的生活正朝著美好的未來前進著。然而,2012年7月7日的一起事故,卻給這個家庭一個措手不及打擊。因為左腿在事故中受傷,張志奎無法正常工作,而其打工的企業也斷了他的經濟來源。
無奈之下,愛人姚燕便開始為張志奎維權。“我去申請工傷鑒定,相關部門的回復是公司否定與張志奎有勞動關系,我們手里又沒有勞動合同和更多的證據,現在真不知道該怎么辦?”為了給愛人討個說法,姚燕每周都要去法律援助、勞動監察等部門,但是工傷鑒定的事兒卻沒有一點進展。
年貨是女兒同學送的
2013年3月4日,記者在出租屋里見到了張志奎。這間出租屋很簡陋,一間大點的臥室既當客廳又做廚房,另一間小臥室是兩個孩子學習的地方。整個屋子里,除了一個舊沙發、一臺14英寸的電視機和一套舊煤爐之外,最多的就是書。
張志奎說,以前每個月的工資勉強可以應付房租、兩個孩子的生活費和妻子吃藥的費用。“這個家庭簡單而貧寒,但是卻承載著我們心里美好的夢想。我兒子今年讀高二,女兒讀初三,兩個孩子學習都很刻苦,我和妻子就指望這兩個孩子將來有出息。”張志奎說話間從臥室里拿出來厚厚的一沓獎狀,他說,這都是兩個孩子得來的,他們都很懂事、能理解家里的困難,平時給幾塊午飯錢都舍不得花。
說起兩個孩子的時候,張志奎嘴角帶著淺淺的笑。而回憶起受傷的經過,張志奎的神情有些低落。“當時我和工友正在公司倉庫大院抬廣告牌裝飾造型框架,被腳下的雜物絆倒,左腿腿彎處被鐵皮劃了10厘米長的傷口。”經武警寧夏總隊醫院診斷,張志奎的癥狀為:左腓腸肌外側頭斷裂,內側頭部分斷裂,左膝關節半膜肌、關鍵肌斷裂,左側小隱靜脈斷裂。
手術后的張志奎不能干重活,只能長期靜養。“醫生要我做針灸、拔罐、電烤等一系列后續治療,才能確保我的腿以后不留下后遺癥,但我又拿不出這么多錢來做后續治療。”張志奎低頭看著桌子上孩子的獎狀說,兩個孩子還要讀書,妻子還要吃藥,現在我干不了活了,我真的不知道這個家以后怎么辦。
說到這兒,張志奎眼圈紅了,而在一邊的妻子姚燕早已泣不成聲。姚燕說,受傷后張志奎受到很大的打擊,整天不是悶頭大睡就是沉默不語。好在一對兒女都懂事,他們所在的學校也很有愛心,“過春節的年貨都是女兒學校的同學送的。”說著,姚燕給記者一張寫滿字的紙。
“2月7日,銀川市十八中學付老師將學校師生捐的8122元送到家里,馬伊諾同學和她的父母2月5日送來50斤大米、好多羊肉和瓜子,第二天又給兩個孩子買了羽絨服……”在這張紙上,姚燕把女兒學校的師生及學生家長送來的錢物一一記錄下來。
無法認定的工傷
張志奎在醫院所花費的7442.5元的費用均由東方金晨法人代表楊成東支付。出院后,由于傷病無法繼續上班,張志奎只好申請工傷認定來索取一定的賠償,但這個工傷認定了近3個月依舊沒有成功。
張志奎還為記者出示了2012年12月18日銀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給張志奎出具的一份工傷認定終止書,上面寫道:“給你所申請的用工單位銀川東方金晨文化傳播有限公司送達了限期舉證通知書,但該公司否定與你有勞動關系……”
“跟我一起干活的工友都可以證明我那天在單位大院受傷這件事。”張志奎說,剛出院那段時間楊成東還愿意幫助自己做工傷認定,但自從向東方金晨借了14000元的生活費并在借條上簽字后,就沒人管自己了。該公司甚至還將張志奎的手機使用多年的東方金晨的集團彩鈴業務也單方面取消,“這是為了消除我在這上班的證據”。
在張志奎提供的一堆資料中,一張有楊成東簽字的醫院收據單,和一張東方金晨2010年出具的證明,成了張志奎證明自己曾在東方金晨工作過的兩條證據。但是記者向東方金晨求證時,楊成東卻說,張志奎只是個臨時工,沒有勞動關系。而該公司的法律顧問也表示:此事目前已進入訴訟階段,這兩條證據是否有效還得等相關部門的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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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應承擔舉證責任
難道沒簽勞動合同,就無法在相關部門鑒定工傷了嗎?
記者查詢相關報道了解到,即便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依然可以進行工傷認定。根據《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或者調查取得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而據中新社報道,徐州的一位中年婦女崔麗娟應聘到某酒店當洗碗工,沒想到上班第一天就不幸摔成骨盆骨折,酒店以沒有建立勞動關系為由,否認崔麗娟是其員工,拒絕工傷賠付,并打起了行政官司。2013年2月26日,經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該院終審作出駁回酒店方上訴,維持一審法院判決,即支持社保局對崔麗娟工傷的認定。銀川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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