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存爭議由單位舉證
作者: 來源:www.wnpump.cn 發布時間:2013-06-26 07:00:00 瀏覽量:
江西省政府已出臺《江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下稱《辦法》),將從7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確,工傷認定出現爭議時,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辦法》進一步擴大了工傷保險的參保范圍,今后,全省所有的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要參加工傷保險。用人單位須為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費。
修改之后的《辦法》呈現出許多亮點,其中之一是在工傷認定方面新增多項內容,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時,從業人員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辦法》還明確,工傷職工辦理退休手續后被確診患有職業病并認定為工傷的,依法享受工傷保險有關待遇,但不享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辦法》在工傷保險待遇方面也作了較大調整:五級至十級傷殘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時,其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金額減少,但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則大幅度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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