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2012年7月24日,新法制報刊登了《救朋友溺亡算不算見義勇為?信豐一起救人溺水事故引爭議》一文,營救朋友溺亡算不算見義勇為引發了廣泛討論。事件當事人之一張詩春的父親張賢鋒,在為其子申請“見義勇為”稱號未果的情況下,因信豐縣勞動局不認定其子救人溺亡行為系工傷,近日將信豐縣人保局與信豐縣公安局告上法庭。
救友溺亡未被認定為見義勇為
2012年7月5日,信豐縣張國忠、張詩春、劉鵬三位青年相約去玩水。劉鵬在玩水中突然遇險,張國忠、張詩春兩人奮力救援,令人遺憾的是,救援未果,三人同時溺亡。
事發后,共青團信豐縣委號召全縣人民向張詩春、張國忠學習。
為了給兒子申請見義勇為,張詩春的父親張賢鋒詢問了信豐縣公安局及信豐縣綜治辦。但得到的結論是,三人系相約游泳,張詩春對劉鵬的救助屬于應盡的責任與義務,不能認定為見義勇為。
張賢鋒不服該認定,向贛州市綜治辦提出了復核。2012年9月12日,贛州市綜治辦維持了信豐縣的決定。
一心為孩子討公道的張賢鋒又于2012年9月28日向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原認定意見并重新認定張詩春為見義勇為人員。
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1日將案件材料轉回信豐縣人民法院立案庭處理;10月17日,信豐縣法院電話答復認為,不適宜由其審理,應交由贛州中院處理。幾個月過去了,兩家法院都沒有正式立案。
工傷認定再遭拒起訴人保局
見義勇為認定未果,讓張賢鋒一家十分沮喪,工傷認定成為他們接下來的期望。
2012年12月5日,張賢鋒向信豐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信豐縣人社局于2013年2月8日出具《工傷認定決定書》,稱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張詩春之死不構成工傷。
2013年4月19日,張賢鋒一紙訴狀將信豐縣人保局和第三人信豐縣公安局告上法庭,要求法院依法撤銷《工傷認定決定書》,并判令被告依法重新認定張詩春因見義勇為而溺亡為工傷。
信豐縣法院對此事進行了立案,并于6月2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爭議較大未當庭作出判決
開庭當日,原、被告雙方就張詩春的救人溺亡行為是否屬于履行法定義務、是否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當庭辯論。
被告信豐縣人保局稱,《工傷認定決定書》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依據正確。“作為成年人的張詩春理應了解劉鵬不習水性……但仍然相約前往,其先前行為導致他們之間依法形成了在合理限度范圍內的相互安全保障義務,這是一種法定的救助義務,如不履行則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張詩春在劉鵬出現危險時的救助行為,屬于履行自己先前行為產生的法定義務。(這一行為)不屬于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的傷害,其行為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視同工傷情形的規定。”
原告代理律師周玉忠稱,張詩春為搶救溺水的劉鵬,犧牲了自己的生命,是維護公共利益的最突出表現,依法應認定為工傷。
周玉忠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視為工傷。由此可見,該法規中并未規定認定視同工傷需考察行為人出手相救受益人到底是何原因、是否具有何種義務。“張詩春生前作為信豐縣公安局巡防大隊的協警員,并非人民警察,沒有法定職責,也沒有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救人。張詩春作為第三人的一名職工,舍己救人,并付出了生命的代價,維護了公共利益,應當依法被認定為工傷。”
據悉,由于雙方爭議較大,當日庭審法院未作出判決。(來源:大江網,www.wnpump.cn整理編輯)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news/5005.html
上一篇:吉林省省直事業單位工傷保險啟動
下一篇:救朋友溺亡算不算見義勇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