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縣51歲的女工陳亞軍,在下班途中遇車禍身亡,盡管被交警認定“無責任”,但湘潭縣人社局卻因其無牌無證駕駛兩度不予認定為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8月11日,湖南省湘潭縣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湘潭縣人社局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目前,尚不知湘潭縣人社局是否進行上訴。
2014年1月22日凌晨,湘潭縣旺潤玻璃廠51歲的女工陳亞軍,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下班途中,與無牌無證的小型客車相撞,后被卷入車底拖行70余米,陳亞軍當場身亡。經交管部門認定,陳亞軍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后其直系親屬申請工傷認定,但2014年9月,湘潭縣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此后,陳亞軍的直系親屬提起行政訴訟。
2015年1月,湘潭縣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判決撤銷湘潭縣人社局9月2日下達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但2015年3月11日,縣人社局再度出具了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而且除了日期不同內容并無變更。
隨后,陳亞軍的直系親屬再次提起行政訴訟。
《工人日報》記者日前梳理發現,關于無證駕車上下班遇車禍是否算工傷的問題多年前就在司法實踐中引發巨大爭議,爭議的焦點在于無證駕車上下班是否屬于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2004年1月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第十六條第一項又作出“但書”規定,職工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2000)150號文件《關于無證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是否認定工傷問題的復函》指出:無證駕駛車輛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是違法行為,對于因無證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而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應認定為工傷。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因無證駕駛機動車導致傷亡的,應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答復》中也指出: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因無證駕駛機動車、駕駛無牌機動車或者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事故導致傷亡的,不應認定為工傷。
但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職工符合本條例規定。
其后,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對此類問題作出了相應的修正。2011年5月,最高法院在《關于職工無照駕駛無證車輛在上班途中受到機動車傷害死亡能否認定工傷請示的答復》指出:在《工傷保險條例(修訂)》施行前(即2011年1月1日前),工傷保險部門對職工無照或者無證駕駛車輛在上班途中受到機動車傷害死亡,不認定為工傷的,不宜認為適用法律、法規錯誤。
“也就是說,工傷認定的法律依據應以2011年1月1日為時間點。在此之前,職工無證駕駛車輛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傷害死亡的不得認定工傷。在此之后,職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并且自己為非主要責任,不管自己是否為無證駕駛,都不應該影響工傷認定。”
湖南潭州律師事務所許健林律師對《工人日報》記者說。
但事實上,一些地方人社部門以及法院依然執行老的法律法規,在職工工傷認定時設置障礙。湘潭縣人社局有關負責人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縣人社局作出此次認定有據可依。
省人社廳湘人社函(2013)193號《關于工傷認定中適用法律條文的復函》第三條第二項指導意見明文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因無證駕駛機動車、駕駛無牌機動車、酒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事故導致本人傷亡的情形,不能認定為因工傷亡�!�
該負責人還表示,縣人社局認真執行上級有關文件政策規定,如果對193文件法律效力有疑義,可以依法依程序提出申訴。
對此,許健林律師表示,《工傷保險條例》是行政法規,為上位法;而《省人社廳湘人社函(2013)193號》文件是規范性文件,為下位法。按照“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的原則,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對無證駕駛機動車的職工進行工傷認定。
2015年8月11日,湖南省湘潭縣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湘潭縣人社局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并認為省人社廳湘人社函(2013)193號《關于工傷認定中適用法律條文的復函》第三條第二項指導意見與《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相沖突,從而縮小了工傷認定的范圍,故該復函第三條第二項指導意見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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