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時報訊 一次上班途中的事故,讓關某遭遇了“證明難”,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在人社局面前也不管用,以致工傷認定遲遲出不來。關某一怒將越秀區人社局告上法庭,近日,越秀區法院一審認定,人社局構成不作為,判決其行為違法。
車禍后 遭遇“證明難”
據了解,關某是廣州某收費處員工。法院查明,2013年7月4日,關某上班途中因道路交通事故受傷,后被送到荔灣區第二人民醫院。同年7月5日,收費處向人社局遞交了書面工傷認定備案材料。7月6日,關某被轉廣州軍區廣州總醫院治療。
關某稱,經過搶救及2個多月治療,其意識才得以恢復,出院診斷為特重型顱腦損傷。在收費處向人社局提交工傷備案后,人社局要求其提交非主要責任的證明。在交涉一年多后,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荔灣大隊于2014年11月18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稱無法查清該交通事故成因。
2014年12月11日,收費處向人社局遞交了申請表等材料,申請認定關某情形為工傷。人社局收到材料后,于2015年1月14日向收費處發出《補充資料通知》,要求補充認定關某在事故中非主要責任的有關機關出具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決。此后,人社局一直未對該工傷申請作出處理。
起訴后 獲工傷認定
遲遲拿不到工傷認定,關某有些納悶。關某認為,距事發時間已過去了一年半,人社局在明知交警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證明》的內容后,仍然要求其提供“所謂的無主要責任的法律文書”屬于不作為。2015年,關某將越秀區人社局告上了法庭,請求法院判令人社局不作為,并判令人社局對其工傷申請作出處理。
今年4月,該案開庭審理時,人社局答辯認為,由于關某是在上班途中,在道路上發生意外事故,其是否屬于非本人主要責任的認定,對于關某所受傷害是否屬于工傷的定性至關重要。
該局要求其補充有關機關出具的“認定關某在事故中非主要責任”的法律文書或人民法院的生效裁決是合法的行政行為,但因其一直未提交,故該局就現有材料作出工傷認定于法無據。
2015年5月19日,在本案審理期間,越秀區人社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關某2013年7月4日在上班途中因道路交通事故所受傷害為工傷。經法院詢問關某,其不同意撤訴,堅持本案訴訟。
法院審理
人社局不作為屬違法
越秀區法院經審理認為,關某在上班途中因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交警部門已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證明關某發生交通事故受傷,但無法查清該交通事故成因,即現有效證據對關某發生交通事故受傷的責任作出認定,且該證據并未認定關某承擔主要責任。
而人社局仍要求收費處及關某補充材料,且一直未作出處理,故其行為違反了《工傷保險條例》及《工傷認定辦法》相關規定,構成不作為。該院于是判決確認越秀區人社局收到收費處及關某2014年12月11日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后逾期未作出處理的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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