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通緝期間受了工傷,坐完近3年牢后還能獲得賠償么?因為求助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無果,出獄后的潘某將當年自己藏身的工廠告上法庭,要求其賠償自己的工傷損失。記者昨日獲悉,這起案件已在順德區法院開庭,目前尚無宣判結果,案件的進展情況廣州日報記者將繼續關注。
原告------被通緝期間打工時受傷,對方未為自己購買保險
被告------原告入職隱瞞了其犯罪事實 雙方勞動關系無效
背景:被通緝后就醫途中被捕
2003年,因伙同他人搶劫被溫州警方通緝,潘某逃到了廣東。
9年后,躲藏在順德倫教打工的他,因工作期間眼睛受傷前往廣州就醫,在輕軌站用身份證時被識破逮捕,并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9個月。后因表現良好,潘某獲得減刑11個月,并于2015年9月刑滿釋放。
但是,在獄中度過近3年,當年受傷的眼睛已經接近沒有視力,潘某開始就當年所受工傷走上索賠之路。
原告:工作期間受傷認定八級傷殘
原告潘某起訴稱,2007年8月他入職被告處,從事車間生產工作。入職后被告沒有與原告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為原告購買社保。雙方約定工資為計時工資,被告每月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原告支付。
2012年10月16日,原告在工作期間被空壓器管彈傷眼睛,先后到倫教醫院、順德第一人民醫院、中山大學附屬眼科醫院接受治療。痊愈后原告申請傷殘鑒定,被認定為八級傷殘。但因被告沒有為原告購買社保,使原告得不到工傷賠付,且被告不肯按法律有關規定向原告賠償。原告還提到,其庭審前還向佛山市順德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但該委員會不予受理。
因此,原告認為,其與被告存在勞動關系,被告沒有為他購買社會保險。原告在工作期間受傷,被告拒不辦理申請工傷認定手續。其受傷導致的各項損失,被告應予賠償。其訴訟請求為:1.被告應向原告支付經濟補償金19012.02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44937.49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20740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86418.25元;3.停工留薪期工資6913.46元;4.醫療費77元;5.鑒定費1587元;6.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潘某入職時隱瞞其犯罪事實
被告方廣東某包裝有限公司則稱,原告的損害結果不是由被告造成的。原告受傷后被告立刻送原告去醫院治療,經過專家診斷后,認為原告的受傷并不嚴重,也不需要住院。原告如果依循醫生囑咐,不會導致如今致盲的后果。
該公司認為,原告的起訴混淆了因果關系,其致盲也與其在監獄中受到二次傷害有關。原告觸犯刑法,受到強制性手段,其損失應由看守所等部門承擔。被告已經盡到用人單位的責任,其損害結果與被告無關。
被告還表示,原告入職被告單位隱瞞了其犯罪事實,雙方的勞動關系應該是無效的。原告是在治療過程中被逮捕,被告也曾向社保機構查詢,社保機構回復是原告未在一年內提起申請,所以沒有賠償。
該公司認同這起案件是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但對具體的賠償范圍、金額有異議,其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爭辯一:工傷糾紛是否已過時效
在庭審中,雙方爭辯的焦點在于這起工傷糾紛是否已過訴訟時效。
原告潘某堅持認為,被告沒有為自己購買社保,違反勞動法等相關法規規定,導致原告因工受傷后無法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并且也沒有在法定期限內為原告申請工傷認定,由此,被告應承擔原告因工受傷的全部賠付。并且,被告同意履行義務,同意等待原告出獄才處理雙方的工傷糾紛,這種情形符合民法通則及最高院關于訴訟時效的司法解釋中時效中斷的情形。既然被告承諾愿意履行義務,而又以時效作為抗辯,法院不應予以支持。
被告的工廠則表示,對原告的工傷事實沒有異議,但是否應由被告承擔有異議。原告受傷后被告已經送其去醫院治療,原告目前的損害結果較原來有擴大的情形,是因原告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因其被羈押期間沒有進行治療,其治療受耽誤,此損害結果是因原告本人原因或其他機構造成的。我國工傷保險條例沒有說工傷造成后,所有結果應由用人單位承擔,原因可能是工傷,但所有的損害結果不一定要被告承擔。
爭辯二:損害是否坐牢期間擴大
原告身體的損害是否工傷帶來還是在監期間擴大,也成為雙方爭論的焦點。
為此,原告方請求了合議庭查看中山眼科醫院的出院小結。檢查中顯示原告右眼視力是0.01,糾正視力是試片無改善,即原告的右眼已經接近沒有視力;出院小結中記載原告右眼的晶體闕如,也就是原告右眼的晶體已經不存在了,無法恢復視力。
被告則辯稱,檢查時原告的確沒有康復,但原告當時健康的左眼,如今視力也下降了,這種后果難道也要被告承擔?術前術中的診斷不能說明問題,術后小結中也顯示手術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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