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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一直引起社會爭議的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在現實中確有一些勞動者將其視為索賠的“法寶”。南都記者從佛山多家法院了解到,以此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勞動者中,頻繁出現“熟悉的面孔”。“有幾個人年年都有起訴,少的五六宗,多的十來宗。”佛山市禪城區法院一法官告訴南都記者。
A-----6年告了6家企業最長工作9個月
白法官是禪城區法院張槎法庭專門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法官,平均每年承辦200多宗勞動爭議案件。近日,一位名叫李某的當事人案件進入到他的案頭,據白法官介紹,在法院的辦案系統中,顯示出了他從2011年至今的6宗案件。
根據公開的法律判決文書,2011年3月,李某第一次向禪城區法院提起訴訟,訴稱在禪城一家服裝廠做質檢員,每個月工資約定為3500元,因廠里沒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訴請服裝廠二倍的工資賠償。不過李某的首戰以敗訴告終。判決書顯示,李林峰從進入廠里到辭職,還未滿一個月,法院駁回了他的訴請。
隨后,李某輾轉于禪城區的多家服裝廠,最長上班9個多月,最短剛滿一個月,在2012、2013、2014和2015年先后提起了5次訴訟,訴請理由均是以工廠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索要2倍工資及賠償金。
在張槎法庭勞動爭議案件的4名法官腦海里,李某、封某、梁某、沈某、莫某等人的名字已被牢牢記住。他們發現,這些人打官司一般都不請律師,在法庭上“死磕”勞動合同法的第八十二條,有個別用人單位無故缺席審判,法院一般情況下都會做出支持勞動者的判決。
B-------一人“單挑”東家 打了10宗官司
在法院公開的判決文書中,涉及沈某與佛山某調味品企業的勞動糾紛案件極具典型,雙方先后有10宗官司之多。10宗案件中,除了工傷待遇糾紛、勞動合同糾紛外,有5宗訴請均涉及到了“2倍工資”的索賠。
原告沈某在該企業已經工作20多年,但由于企業改制所遺留的問題,沈某從2000年因工傷開始展開了頻繁的“訴訟戰”。
根據公開的判決書,在工傷待遇、勞動待遇糾紛中,法院依法支持了沈某的訴訟請求;但在“2倍工資”索賠中,沈某并未如愿,法院調查顯示,企業并未存在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南都記者聯系該企業的相關部門負責人,并未得到回應。
C-------------南海、東莞同類官司多見
南都記者從南海區法院有關科室了解到,該院在審理勞動糾紛案件中,也曾出現同樣“熟悉的面孔”,他們的訴請和理由幾乎大同小異。
不僅在佛山,同樣作為制造業重鎮、外來工聚集的東莞市,根據媒體公開的報道,一位勞動者先后17次提起勞動爭議訴訟。
南海一家企業負責人向南都記者介紹,現在企業越來越重視勞動合同法的實施,但由于一些不可抗拒的原因,譬如勞動者借故不簽合同、工傷等,導致企業花費大量的時間在應訴。
法院應對--------擬設“黑名單”未果 加強證據審查
雖然此類勞動者在各個法院只是極少數,在整個勞動糾紛案件中所占的比例也非常低,但這種現象還是引起了法院的注意。禪城區法院勞動爭議庭為此曾設想,對極個別勞動者納入黑名單,但因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且不具操作性也無法實施。
南海法院有關法官介紹,很難在法律上界定這些勞動者屬于“勞動碰瓷”,所以在審理此類案件上對證據的審查更為嚴格。“在法律沒有規定的情況下,很難對‘碰瓷者’做出處罰”。
在現實中,確實會出現非因用人單位導致超過一個月無法訂立勞動合同的情形,比如不可抗力等客觀因素、勞動者無理拒簽等,因此佛山中院在2011年就出臺指導意見,認為2倍工資支付須區分原因。
不愿簽勞動合同 一個月內必須解除勞動關系
2012年7月,廣東省高院、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針對勞動合同法實施過程中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裁判標準、存在的問題專門在佛山召開座談會,形成會議紀要指導全省此類案件的審理。會議特別提到“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爭議處理,明確勞動合同法及實施條例的原則,即書面勞動合同的訂立或者訂立不成要解除勞動關系必須在一個月內完成,否則勞動者不訂立的,不但要支付二倍工資,解除時還要支付經濟補償。
南海區法院的受訪法官建議,避免這種“勞動碰瓷”目前只能提醒用人單位規范用工制度,及時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據悉,勞動碰瓷很多種情況下是勞動者以各種理由拒絕簽訂合同,該法官建議用人單位,如勞動者不愿意簽訂勞動合同,必須在一個月內解除勞動關系。
勞動部門------------反對惡意索賠 支持依法執行
佛山市勞動人事社保局勞動關系科在給南都記者的書面采訪答復中稱,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
”這是法律明文規定,任何人都應該遵守執行。“該科室有關人士也明確表示,”我們反對這種惡意要求二倍工資的行為,但是企業也需要遵守法律,要依法及時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南都記者從佛山市勞動人事社保局了解到,2015年勞動爭議類型依然是勞動報酬、社會保險、解除勞動合同等。”我們建議企業要認真規范自身行為,依法建立和完善自身的內部規章制度,嚴格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嚴格按照合同辦事,則可以有效防止勞動爭議發生。(南方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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