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勞動時間長、強度大,導致患上了精神障礙、抑郁焦慮癥,進而發生縱火、自殺事件,金昌化學工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化集團公司)員工張先生認為這是工傷。他向金昌市人社局申請做工傷認定,但結果卻是“不予認定為工傷”。于是,張先生將人社局告上法庭。昨日,蘭州中院公布該案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員工:勞動強度大我得了抑郁癥
張先生出生于1966年,是金化集團公司職工(已病退)。他訴稱,其1997年3月轉業到金化集團公司工作。2005年2月至2006年3月期間,擔任金化集團復合肥公司甲班的帶班工長,因勞動時間長,報酬低,強度大,生產工藝管理混亂,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污染嚴重,工作壓力大,身心長期處于高度疲憊和極度敏感狀態。同年3月18日,又因遲到被停職一周,因此出現了煩躁、焦慮、失眠、心悸、恐驚、多疑、幻聽、幻覺等精神失常癥狀。
2006年10月30日,張先生因精神分裂癥無法控制行為而割腕,經金昌市第一醫院診斷,為“精神障礙、抑郁焦慮癥”。2007年3月,張先生再次回金化集團復合肥車間上班。4月12日,又因工作原因出現精神分裂癥,導致無法上班兩個月。2007年6月12日,張先生因無法控制行為放火燒傷自己,被送到金昌市第一醫院治療。
張先生認為,自己因工作原因導致的精神障礙,抑郁焦慮癥、精神分裂癥,完全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于是,他向金昌市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
2015年12月24日,金昌市人社局做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隨后,他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被告金昌市人社局做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判決金昌市人社局在60日內重新做出認定原告其為工傷的行政行為。
人社局:不在工傷范圍不能認定為工傷
案件審理中,被告方金昌市人社局辯稱:原告張先生割腕、放火燒傷自己造成的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關于認定為工傷的規定。原告所患“精神分裂癥”即使屬實,因未列入國家法定職業病目錄,不屬于職業病。
蘭州中院審理后認為,張先生請求被告金昌市人社局認定其為工傷的申請,沒有法律依據,其請求不予支持。據此,法院判決如下:駁回原告張先生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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