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
江蘇省人社廳近日下發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對“工傷”所指的工作時間、工作場所、上下班途中包括哪些情形等爭議性問題明確細化。意見指出,職工在上下班途中買菜、接送小孩,或到父母、子女和配偶的住所遭遇意外均算工傷。意見自2017年1月1日起全省統一執行。
“接送孩子遇意外算工傷”是一次有益嘗試,值得充分肯定
多少年來,因上下班接送孩子引發的職工意外傷害,究竟算不算工傷,各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識不一,導致對此方面的工傷認定各不相同,致使很多企業認為接送孩子屬于私事,即使是在上下班時間,職工遭遇意外而導致人身傷害,也不能認定為工傷,結果鬧到法院也常見到。所以,江蘇省人社廳出臺地方性的實施《工傷保險條例》的處理意見,對“工傷”所指的工作時間、工作場所、上下班途中包括哪些情形等爭議性問題予以細化,明確將職工在上下班途中接送小孩所遭遇的意外均算工傷,值得充分肯定。
是一種進步
江蘇出臺“上下班接送孩子遇意外算工傷”的規定,是工傷認定本身的一次細化。不可否認,雖然《工傷保險條例》對于工傷認定有著規定,但系列的規定過于粗線條,甚至是留有太多的彈性空間。而江蘇省人社廳出臺專門的細化規定,清晰解釋工傷認定適用的具體情形。如此作為,必然會讓法律的適用性和針對性得以加強。因為時代的變化與權利的擴容,工傷的權利含義也在發生變化,規定“接送孩子遇意外算工傷”,本質上這是一種進步。
從“接送孩子遇意外算工傷”體會制度溫暖,體現維護弱者情懷
由于“工作時間”的概念不夠明確,現實生活中出現了很多糾紛。有的人在上下班途中遭遇車禍,會被以“不在單位范圍”的理由,拒絕承擔責任。有的人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事故,也會以“你是去買菜的”,“你是去接娃的”等等理由不予賠付。不過仔細想想,這也怨不得用人單位和保險公司,因為“工作時間”沒有明確說法,具體執行的時候也就有了不同的認知。
于是就產生了很多尷尬現象。同樣是在上下班途中遭遇意外,這個企業擔責了,那個企業沒擔責;這個地方賠償了,那個地方沒賠償。具體到法院,有的法官認為,所謂的“工作時間”就應該是“在企業上班的時間”;有的法官認為,“工作時間”的內涵是需要延伸的。后來對于“工作時間”也進行了法律延伸,將“上下班途中”納入了“工作時間”。但是具體到個案中,依然糾結于上下班途中接送孩子、買菜、看望父母等等算不算工作時間。
江蘇的新規定,給“上班時間”一個更明晰更細致的框定,似乎對用人單位過于苛刻,但它體現了司法向弱者傾斜的理念,這是建設和諧社會的有益嘗試。
釋放制度善意
職工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受傷,提取工傷保險基金進行賠償,“意見”釋放了制度的最大善意。但這僅僅是第一步。要讓“意見”落到實處,一是勞動部門需要強化對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監督檢查;二是在職工遇到傷害時,需要第三方進行公平合理的認定,不能只有保險公司出面;三是“意見”出臺后,還應加大宣傳力度,讓每一個職工都能讀懂制度的善意,敢于保護自己的切身利益。
“接送孩子遇意外算工傷”關鍵在落實,離不開強有力的執行
應該看到在如今現實背景下,企業十分注重人工成本,特別是眾民營企業更是如此,接送孩子遇意外算工傷這樣的善政要落地生根,離不開強有力的執行。要把紙上的上下班途中接送孩子遭遇意外應算為工傷的民生善政落到實處,必須先要各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企業負責人提高認識,摒棄舊的工傷觀念,然后保險行政部門要經常下到基層宣傳、檢查政策執行情況,及時解決遇到的工傷糾紛,確保這項惠顧民生的善政更順暢地抵達民心,從而釋放出更多的民生紅利。
認定仍有細化的空間
可以肯定,要讓類似“接送孩子遇意外算工傷”的規定能夠被落實,它不可或缺一些基本的條件與前提。譬如,規定還應該繼續細化,所謂“上下班接送孩子遇意外算工傷”中的“上下班”,到底是指什么時間?又是指從哪里到哪里?這些或許都需要繼續細化規定,不能留下太多的彈性空間;再譬如,必須加大工傷認定執法的有效力。當企業不愿支付工傷賠償,遭遇工傷的職工維權成本太高,此時,應有來自政府部門的救濟或兜底舉措。如此,規定才能體現出足夠善意。
正因如此,“上下班途中接送孩子遇意外算工傷”的規定,仍然只能算是半個好消息。應當意識到,工傷認定有著怎樣的細化規定,這是勞動者權利的一個重要表征;與此同時,“紙面上的工傷權利”能否走進真實的生活,更是法律效力和職能部門治理能力的一個重要標志。這樣來條分縷析,在下發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后,我們期待江蘇省人社廳能繼續出臺配套的執行舉措,讓每一個遭遇工傷者都能順利維權。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news/7236.html
上一篇:殉職不認定工傷,家屬質疑:難道該提前放棄搶救?
下一篇:別誤讀“下班買菜受傷算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