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社廳近日下發《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對“工傷”所指的工作時間、工作場所、上下班途中包括哪些情形等爭議性問題明確細化。意見指出,職工在上下班途中買菜、接小孩,或到父母、子女和配偶的住所遭遇意外均算工傷。《意見》自2017年1月1日起全省統一執行。(11月16日《中國青年報》)
“下班買菜受傷算工傷”的消息,對廣大工薪一族、弱勢勞動者來說,無疑是個政策大利好,然而翻看上述《意見》,并未發現類似“下班買菜受傷算工傷”的直接規定。事實上,“下班買菜受傷算工傷”的界定,是有嚴格的前提條件限制的,并不能輕言“下班買菜受傷算工傷”,否則,就是對《意見》的誤讀。
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已實施多年,其第14條規定,職工因“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外出期間”以及“上下班途中”等情況下,遭受事故、暴力或交通事故等意外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但對何謂“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外出期間”以及“上下班途中”,《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一直未有明確具體的定義或解釋,缺乏可循標準或細則,以致實踐操作中如何理解適用《條例》并認定工傷,各地莫衷一是,相關勞動仲裁與司法判例也多有不同,甚至造成“同案不同判”的局面。
2014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正式實施,以司法解釋的形式細化了工傷認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外出期間”“上下班途中”等問題,尤其是以列舉方式著重明確了“上下班途中”職工工傷的四種情形,并賦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比如下班途中順路買點菜再回家也屬于“合理時間”“合理路線”,讓工傷認定更具人性化關懷,避免法律執行中的僵化,也為今后的審判實踐指明了具體的裁判標準。
上述《意見》同樣是針對《條例》的具體實施而出臺的,且在借鑒參考司法解釋的基礎上,顯得更為細化和具體,更有利于普通勞動者的保護。不過作為地方規章,其本身并不能超越《條例》的規定范圍,比如“下班買菜受傷算工傷”的適用,仍要嚴循《條例》第14條的原則性規定,須同時具備四個要素:具有勞動關系;傷害事故發生在合理的上下班途中;受害人不負交通事故主要責任或責任難以認定;傷害是由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所導致。
“上下班途中買菜”,只是具備了工傷認定中的“合理時間”“合理路線”要素,還要全面考量勞動關系、受傷原因、事故責任等要素,并非所有“上下班買菜受傷”一律算工傷,比如上下班途中自己不小心跌倒摔傷等,就不屬于工傷。
上述司法解釋和《意見》,都體現了對勞動者保護的人性化關懷,但要正確、全面解讀和宣傳“上下班買菜受傷算工傷”,而不能斷章取義,造成輿論誤導和公眾誤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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