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工傷人員及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基本生活,甘肅省人社廳、省財政廳12月5日聯合印發《關于2016年調整企事業單位工傷人員傷殘津貼等項待遇水平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簡稱《通知》)。本次調整范圍為2015年12月31日之前發生工傷并按月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企事業單位工傷人員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各項待遇將在本月底前調整落實到位。
傷殘津貼調整與養老金調整不能雙重享受
據悉,本次調整范圍為2015年12月31日之前發生工傷并按月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企業工傷人員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事業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之后發生工傷并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工傷人員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
需特別注意的是,已按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辦理了退休手續、享受退休費或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工傷人員以及已在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傷殘津貼的企業工傷人員參加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不參加傷殘津貼調整。也就是說,在實際執行中,傷殘津貼調整與基本養老金調整不得雙重享受。
確保各項待遇在本月底前調整落實到位
調整后,一至四級工傷人員調整待遇所需資金,已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按照《通知》規定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五級和六級工傷人員調整待遇所需資金由用人單位支付。關閉破產企業已經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五級和六級工傷人員調整待遇所需資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省人社廳要求,各市州和有關企事業單位要高度重視,精心實施,確保各項待遇在2016年12月底前落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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