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騎電動車上班途中,張女士與他人發生刮擦導致摔傷,共住院14天。在出院后她向原用工單位主張工傷賠償11萬余元,遭到拒絕。又申請了勞動仲裁,未被受理。張女士繼而訴至法院。
日前,寧波海曙法院認定張女士并非工傷,駁回了她的訴訟請求。
上班途中發生了交通意外
張女士暫住在鄞州區姜山鎮。去年5月,她到一家物業公司工作,被派遣到鄞州二院從事保潔工作,工資為2400元,以現金形式發放。
據張女士敘述,今年5月16日早上6點左右,她從家中騎電動車去上班,途徑九曲小區時,與右方電動車發生了刮擦,致其本人摔倒在地,而對方不知去向。
“當時覺得左臂疼痛難忍,我就給主管打了電話,告訴她發生了交通意外并請假,并讓她找人代班。”張女士共住院14天。出院后,她認為她是在上班途中受傷,算工傷,索賠11萬余元,遭到了公司的拒絕。
海曙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審理。庭審中,張女士所在的物業公司辯稱:張女士是自己摔倒,當天6點25分,她打電話給曹主管,后者讓她報警,她表示是自己摔倒的,不要報警。張女士未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能證明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不符合工傷的認定條件。
同時,物業公司指出,在事發前3天,也就是5月13日,張女士已經向公司提出辭職申請,公司也準許她不必再上班了。事故發生的時間是6點25分,而公司上班的時間是6點,說明張女士已不在物業公司上班,因此不應該以“工傷”予以認定。
雙方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
法庭進行了當庭調查,認定以下事實:張女士到該物業公司就職時,已年滿50周歲,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公司也未為其繳納社保。發生交通事故后,張女士未報警。今年9月,張女士曾申請勞動仲裁,未受理。
此案的焦點在于,張女士與物業公司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以及這次交通事故是否構成工傷?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該案中,張女士提出的賠償訴求,未能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法院難以支持。
據記者了解,認定工傷的條件,首先必須是勞動關系。在這起案件中,張女士入職時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只是勞務關系,而《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是勞動關系,主張工傷無法律依據。
律師介紹,工傷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傷害和職業病傷害。在《工傷保險條例》第三章中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其中第六條即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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