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陪客戶喝酒而導致胃出血,能否認定為工傷?
作者:本站小編 來源:網絡收集 發布時間:2016-12-16 16:53:00 瀏覽量:
楊某在一家私企從事銷售工作,經常通過陪客戶喝酒吃飯的方式洽談業務。某日,楊某在公司外面陪一個客戶吃飯時,在已經喝醉的情況下仍繼續飲酒,最終因飲酒過量而導致胃出血,住院治療花去了5000多元。事后,楊某認為自己喝酒應酬是為了工作和公司發展,要求認定為工傷。遭到公司拒絕后,楊某遂向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分 析
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為,不能無限制地擴張“工作原因”的范圍,喝酒也許有利于融洽客戶關系,但并不屬于正常的工作范疇。楊某陪客戶吃飯雖然是為了洽談業務,但是喝酒乃至醉酒則難以認定是在履行工作職責,喝酒、醉酒也并不是開展業務的必然要求。再者,《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規定,醉酒導致傷亡的不能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所以,楊某依法不應被認定為工傷。
依 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綜上,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工傷認定符合法律規定,楊某最終接受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認定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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