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是一家大型餐飲公司職工,2016年9月初,沈某在社保機構辦理退休手續時被告知,公司沒有為他繳納近3年的醫保費和養老保險費,共計65482元,其退休手續無法辦理。為了能盡快退休,沈某自己繳納了上述社保費,包括公司和他個人應繳納的部分。
退休手續辦下來后,沈某要求公司返還其自行繳納的社保費,而公司認為這是他自愿繳納的,公司不承擔。那么,職工對單位不繳納社保費的做法該怎么辦?員工自行補繳費用后是否可向單位追償?
針對沈某提出的問題,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均規定,勞動者有獲得勞動報酬和享受保險福利的權利,用人單位有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法定義務。對于單位不按規定為職工繳納社保費用而發生的勞動爭議,職工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以下途徑進行維權:
一是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投訴,責令用人單位改正�!渡鐣kU法》第86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如果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申請劃撥,包括向法院申請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二是以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渡鐣kU法》第83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或者個人認為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的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睋�,如果勞動者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投訴后,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不予處理的,對于這種行政不作為,勞動者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令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履行職責,即向欠費單位追繳所欠社保費。
三是申請勞動仲裁或者起訴�!渡鐣kU法》第83條第3款規定:“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據此,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提起訴訟。
就沈某的情況而言,其為了迅速辦理退休手續,先自行繳納了所欠的社保費,這是對自身權益進行救濟而采取的措施,此舉并不能免除餐飲公司依法需支出社會保險費用的責任。但是,由于沈某的自行補繳,使得餐飲公司已經不存在欠繳社保費問題,造成勞動保險爭議標的消滅,因此該糾紛不屬于勞動爭議范疇,沈某已經不能通過上述幾種途徑來維權了。
不過,沈某替餐飲公司繳納了本應由餐飲公司承擔的社保費用后,其個人蒙受了損失,餐飲公司獲得了利益,但餐飲公司獲得該利益是沒有合法根據的,屬于不當得利�!睹穹ㄍ▌t》第92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睋�,沈某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令餐飲公司向其返還不當得利,即支付沈某所墊付的社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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