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央視春晚上,姜昆的一段《新虎口遐想》,讓觀眾重溫了30年前的經典相聲,逗樂了很多人。
然而當現實中真的有人掉進老虎洞,就成了一出令人嘆息的悲劇。
大年初二下午,寧波雅戈爾動物園一名男子進入老虎園散放區,被幾頭老虎攻擊撕咬,最后雖然被救出,但送到醫院后不治身亡。當晚,官方發布初步調查結果,男子為翻越兩堵3米高圍墻,無視警示標識鉆過鐵絲網,逃票進入動物園。
令人震驚的是,近幾年來,由于種種原因,竟然發生了多起老虎咬死人的慘案。
2016年7月23日,北京八達嶺野生動物園的東北虎園內,一女子下車被一只老虎撲倒并拖走。
后該女子身受重傷,其母親下車追趕被另一只老虎襲擊,當場死亡。
2010年9月14日,深圳野生動物園園林工盛金華,在清理猛獸谷廊橋上的雜草后,掉進圈養著
9只東北虎的虎山里,被5只東北虎撕咬,當場死亡。
2010年8月14日,安徽休寧縣城鳳凰山公園南側的皖南國家野生動物救護中心,一名飼養員在打掃衛生時,被老虎咬住20多分鐘,不治身亡。
2010年3月6日,上海動物園獅虎豹生態展示區的一只孟加拉虎突發虎威,咬住一名50歲的飼養員。雖經其他飼養員極力解救,被咬飼養員終因傷重當場身亡。
2009年3月7日,3名爬野長城后抄近路下山的河北青年翻入八達嶺野生動物園虎園,一人被老虎咬到當場身亡。
這些不幸事件發生后,有的當事人被依法認定了工傷,也有的不符合認定工傷的條件,而由此引出的相關話題值得關注。
關注一 過了下班時間被老虎咬死能認工傷嗎?
2010年7月,盛金華入職深圳野生動物園擔任園林工,專門負責動物園花盆里的雜草清理工作。9月14日下午2時45分左右,盛金華在清理猛獸谷廊橋上的雜草后,掉進圈養著9只東北虎的虎山里,被5只東北虎撕咬,當場死亡。
事發后園方負責人曾稱,當天下午2時45分左右,園林工人已經下班了,僅盛金華一人不知何故卻又回到猛獸谷虎山的廊橋上。這座廊橋架在虎山的半空中,兩邊都有高達1.8米的玻璃護欄,護欄內有花盆。平時,老盛就負責處理花盆里的雜草。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盛金華之死算不算工傷?
當時業內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按照動物園方面的描述,盛金華攀爬玻璃護欄不在工作時間內,也不是他的工作職責,其死亡與工作并沒有直接聯系,要認定其為工傷是有爭議的。另一種意見認為,事故發生的地點是在動物園園內,應當認定為工傷。后園方明確表示:“雖然是員工在下班之后發生的意外,但園方會按照工傷進行賠償。”
其實,即使盛金華清理雜草時過了下班時間,也應當認定為工傷。《工傷保險條例》所謂“工作時間”,包括法律及單位制度下的標準工作時間和臨時性工作時間以及不定時工作制下的不定時工作時間,不能簡單地理解為勞動時間,而應包括上下班途中時間、加班時間(包括自愿加班時間)、臨時接受工作任務時間、因公出差期間、非法延長的工作時間等。“工作場所”也不能僅僅理解為是狹義上的勞動場所,具體包括圍墻內所有場所、指派外出工作場所及路線、上下班路線等。“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既包括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直接導致的事故傷害,也包括在工作過程中職工臨時解決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時由于本單位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傷害。
具體到本案中,盡管單位說沒有要求盛金華清理廊橋上的雜草,但是他畢竟是園林工,且專門負責處理雜草,他的行為仍然在合理的履行職責的范圍內。即使當時已過下班時間,有可能他本人未意識到,也有可能自愿加班,總之還是在“三工”的范疇之內。
關注二 職工違章操作被老虎咬死能認工傷嗎?
2010年3月6日上午8時40分左右,在上海動物園的獅虎豹生態展示區發生一幕慘劇。展示區內的一只孟加拉虎突發虎威,咬住了一名飼養員。雖經其他飼養員極力解救,被襲飼養員終因傷重不治當場身亡。據了解,該飼養員李忠林,男性,現年53歲,從事動物飼養工作已31年。
據現場一名游客說,他見飼養員李師傅到里面給老虎喂食。喂食前,他先打掃老虎的糞便等。老虎在籠子里面上躥下跳,“聽說昨天那幾只老虎都沒喂食,估計餓昏了。”令游客驚呆的是,其中一只老虎突然扒開了鐵門跳了出來,以極快的速度將李師傅一口咬住。經現場勘查初步判斷,該事故是由于飼養員在虎舍室外展廳打掃放食過程中,未將老虎出入門關閉,導致老虎直接進入虎舍室外展廳,釀成慘劇。
與李忠林同一年被老虎咬死的安徽專職飼養員占觀勝,也是在給老虎籠舍打掃衛生時,因一時疏忽,未嚴格按照操作規程對老虎籠舍中的安全隔離門進行關閉,就進入虎籠進行清掃,造成“人虎同舍”,最終人在虎籠里被老虎致傷。
但是即使是職工違章操作,也應認為是工傷。工傷遵循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職工從事工作中存在過失,只要不屬于不認定工傷的法定情形,就不影響職工受傷與從事本職工作之間因果關系的成立。而且在工傷事故中,受傷職工一般均有疏忽大意、過分自信或精力不集中等過失。如果將職工主觀上的過失作為工傷認定的排除條件,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本意,也有悖于日常生活經驗。
當然《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了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三種情形: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殘或者自殺的。但是對于職工行為是否屬于自殘,單位必須負擔舉證責任,因為工傷認定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或者調查取得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就常理而言,要想證明職工自殘自殺是比較困難的,因為這是一種內心心理狀態,所謂“知人知面不知心”,除非有職工受傷前留下的遺書遺言等證明材料。而只要用人單位拿不出足夠的證據來證明職工屬于故意自殘、自殺或故意犯罪等導致傷亡的,就將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也就是承擔敗訴的后果。
不過,雖然單位有按照有關規定落實勞動者工傷待遇的義務,但是單位也可以依照相關規定對于違章作業進行處罰。對勞動者違反勞動規章或操作規程的處罰與工傷賠償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不屬于工傷賠償案件的調整范圍,不應在工傷賠償案件中一并進行處理。
關注三 舍生解救親屬被老虎咬死能認工傷嗎?
2016年7月23日,北京八達嶺野生動物園的東北虎園內,發生一起駭人聽聞的老虎襲人事件。從監控視頻看,當時一輛小轎車突然停下,副駕駛座位上一位年輕女子打開車門,繞到汽車駕駛座。不料身后突然躥出一只老虎,把該女子撲倒并拖走。該女子的丈夫和母親趕緊下車追趕。過十幾秒,園內巡邏車飛快趕過來,向年輕女子的方向駛去,將該女子救下。該女子身受重傷,其母親被另一只老虎襲擊,當場死亡。
后被老虎咬傷的趙女士起訴北京市八達嶺野生動物園,要求園方賠償各項經濟損失計150余萬元。在起訴書中,趙女士認為在園方未有效救助的情況下,其沒有法定救助義務的母親下車施救致死,性質應屬“見義勇為”,園方應承擔母親死亡的全部賠償責任。
此案中園方應承擔什么責任,本文暫且不論,但如果其母親的行為屬于“見義勇為”,那么按規定也可認定為工傷了。《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視為工傷。《北京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見義勇為,是指為保護國家、集體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不顧個人安危,與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作斗爭或者搶險救災的行為。”第十六條規定:“因見義勇為犧牲的,其撫恤按照國家有關因公(工)死亡規定辦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批準為革命烈士的,其家屬享受烈屬待遇。”那么母親救女兒,算不算見義勇為條例所指的保護“他人”呢?
對此問題各方尚有爭議,但是一般觀點認為,親屬相救屬于私德范疇,而見義勇為的立法本意,是鼓勵保護他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主要是發生在陌生人之間的幫助與救助。保護父母或兄弟姐妹是人的本能,用不著法律以獎勵的方式來激勵。母親對女兒舍命相救,最根本的還是母愛,而非完全與己無關的“義”。但是,不構成見義勇為,并不代表園方不用承擔責任。如果園方確實存在過錯,未能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就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相關鏈接】2010年6月23日,洪水中,湘潭縣居民馮和平冒險參與營救居民的行動,當他救出1人返回后再救自己的母親時失蹤。當地居民認為馮和平是見義勇為的英雄,而當地政府認為,馮和平救母親時落水,不符合申報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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