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有先吃螃蟹的人,距離2011年7月1日起《社會保險法》實施已經5年半之后,終于看到第一家省級社保行政部門出臺了病殘津貼的制度安排細則!基層經辦人員也終于有依據解答何種條件可受理,何種條件不予受理了,且不論制度是否完全合理!
本文要點:
達到退休年齡的,繳費夠15的,辦理病退,未達到退休年齡的,繳費夠15年的,辦理病殘津貼!二者不是相互替代的關系,不存在有新無舊!
頂層制度設計:
《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國發[1978]104號)
第五條、不具備退休條件,由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人,應該退職。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勞部發[1994]479號)
第六條規定"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息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系,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第七條規定"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息有難以治療的疾病,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社會保險法》第17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個人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領取病殘津貼,需要同時具備如下四個條件:一是本人已經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繳費;二是本人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三是本人屬于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四是本人傷殘程度經過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已達到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標準。
地方實踐落實:
《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
(2012年10月30日深圳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18次會議通過)
第三十一條 在本市參加養老保險后,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參保人,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可以按照國家和廣東省的有關規定領取病殘津貼。病殘津貼由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領取病殘津貼的參保人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自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開始,停發病殘津貼。
但是正如媒體報道,對于以前的“因病提前退休”和現在的“病殘津貼”,廣東、深圳都是遵照國家社保法,并沒有制定地方法規�!白詮娜ツ晷聡疑绫7▽嵤┮詠恚埥蛸N這個概念就存在了,但是由于國家還沒出臺相關的細則,具體津貼標準是多少,該怎么發放還沒有規定。”(摘自2012年《深圳特區報》)
筆者在基層經辦業務過程中也經常遇到參保人的提問,只能回答暫未出臺明確規定,而在2016年12月30日四川省人社廳官網掛出了《關于病殘津貼有關問題的通知》,就筆者了解掌握,應該是全國第一!下面奉上全文供大家學習。
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病殘津貼有關問題的通知
川人社發〔2016〕61號
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切實維護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人員的養老保險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經研究,現就病殘津貼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領取條件
凡參加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個人(含個體參保人員),均可申領病殘津貼。申領人員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市(州)級以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依照有關規定和程序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滿15年及以上的。
二、關于待遇標準
病殘津貼按上年度全省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計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病殘津貼隨上年度全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調整相應調整。
三、關于辦理程序
參保人員本人或監護人(代理人)向現參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病殘津貼。對符合條件并經批準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自批準的次月起,向本人按月支付病殘津貼。領取病殘津貼人員應進行領取資格認證,不得重復享受病殘津貼。具體辦理程序另行制定。
四、關于待遇停發
領取病殘津貼人員有以下情形的停止或暫停發放病殘津貼。
(一)經復查鑒定為非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停止發放病殘津貼;不按要求參加復查鑒定的,暫停發放病殘津貼。
(二)辦理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的,按規定計發其基本養老金,停止發放病殘津貼。
(三)領取病殘津貼人員死亡的,停止發放病殘津貼。
五、關于勞動能力鑒定
各市(州)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嚴格按照國家勞動能力鑒定標準和相關政策對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工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進行鑒定,客觀、公正地出具鑒定結論,并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因病或非因工勞動能力鑒定政策、工作制度、業務流程等向社會公開。
六、關于施行時間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我省原有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今后國家有統一規定時,按國家規定執行。
《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四川省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的實施細則>的通知》(川勞社發〔2006〕18號)第五條第(五十五)項關于因病辦理退職的規定停止執行。
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6年12月26日
附:《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四川省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的實施細則》的通知(川勞社發〔2006〕18號)(五十五)
1995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并按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男年不滿50周歲、女年不滿45周歲,繳費年限滿10年及以上的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傷殘治療半年以上,經市(州)級以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鑒定為因病或非因工傷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按現行規定辦理退職。
1996年1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并按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男年不滿50周歲,女年不滿45周歲,繳費年限滿15年及以上的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傷殘治療半年以上,經市(州)級以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因病或非因工完全喪失動能力的,按現行規定辦理退職。
上述人員的基本養老金按《實施辦法》和本《實施細則》的規定計發,其中:在計發個人賬戶養老金時,年齡不滿40歲的,其計發月數均按233個月計發。
上述人員如繳費年限不滿10年或不滿15年的,不發給基本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繳費年限每滿1年再發給1個月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并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本《實施細則》從2006年1月1日起執行。其他已有的規定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按本《實施細則》執行。
另附:《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病殘津貼經辦規程的通知》 (川人社辦發〔2016〕212號)(官網可見)
整理者: 無名有為,廣州社保部門工作人員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news/74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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