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在人民調解實踐中有兩種賠償標準。一種是基于雇工關系造成侵權產生的人身損害賠償,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另一種是以《工傷保險條例》來賠付。這兩種賠償標準差異很大,但《工傷保險條例》是以有否建立勞動關系為基礎,是社會保險制度的組成部分。
船員在海上捕撈作業時失蹤,其家屬執意要求船主以工傷保險標準賠償110萬元。這起因海上意外事故引起的生命權糾紛案,通過臨海市桃渚鎮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員“依法規、講情理、按程序”數次調解,最終雙方自愿達成賠償62.8萬元的調解協議。2017年春節前夕,失蹤船員老朱的家屬金女士在臨海市桃渚鎮調委會如數領完了這筆經濟賠償款。
來自三門縣浦壩港鎮廟嶼村金女士的丈夫老朱,是一個勤奮、能干、敦厚的農民工,年輕時曾在臨海市桃渚鎮大順村生活,由此結識了該村船老大老陳。
家住海邊從事漁業生產的老陳擁有一艘小噸位的捕魚船,因生產需要,老陳多年來雇用老朱等5人在他的船上從事刺網捕米魚工作。2016年8月26日22:40至23:00左右,老陳的漁船在浙江舟山嵊泗小洋山附近的海域進行生產作業時,隨船工友突然發現老朱失蹤,雖然經過多方海上搜救,但仍無果。
事故發生后,桃渚鎮黨委政府相當重視,為了及時化解這起突發的跨縣民間賠償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該鎮領導在第一時間組織相關工作人員對該案依法進行調解。
失蹤船員的家屬金女士認為,其丈夫老朱在船主老陳的船上一直做捕魚工作,系與船主之間建立了勞動關系,因此,要求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款,并向船主索賠經濟損失110萬元。
涉案船主老陳卻認為,老朱的失蹤純屬意外,自己主觀上沒有任何侵權加害他人的事實。不過,在客觀上說,他確實與老朱存在雇傭關系,所以,老陳表示愿意賠償,但最多只能賠償50多萬元。由于當事人就賠償金額各持己見,分歧很大,所以,對經濟賠償問題雙方相持了數月。
2016年11月1日,桃渚鎮人民調解委員會根據糾紛雙方當事人的意愿,再次進行公開調解。針對雙方的糾紛焦點,參加此案調解的全國模范人民調解員陳寶德向當事人疏導指出:調解糾紛要遵循客觀事實,依法依規依程序公正處理,漁船主老陳雖然持有漁政部門頒發的捕撈證書,但并沒有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不具備個體工商戶的身份資格,故老朱家屬提出適用《工傷保險條例》進行賠償缺乏法律依據。因此,賠償金額應該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計算。考慮到失蹤船員老朱的家庭困難程度,在不顯失公平的前提下,盡可能讓受害人家屬達到利益的最大化。
通過調解員反復向當事人明理釋法,船主和失蹤船員的家屬都充分認識到僵持不能解決問題,依法、合情、合理提出訴求才能解決分歧。經過調解工作人員耐心細致地做雙方當事人的思想疏導工作,最后,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由船主老陳自愿支付給失蹤船員家屬金女士合法賠償金52.8萬元;同時,考慮船員老朱生前同船主幫工形成的感情關系,船主老陳另外再給付其家庭困難補助金和失蹤船員老朱的全額工資等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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