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6年10月,某公司門衛王京(化名)被自己的公司告上了法庭。
其實,由于勤勞肯干,王京和公司及同事的關系一直都很不錯。54歲的他孤身一人,為了減輕他的生活成本,公司還同意他住在公司院內的值班室里。公司在院里養了3條狗,自從王京住在院里后,公司便將飼養和管理狗的工作交給了他。2015年的一天,王京下樓梯喂狗時不小心摔倒,經醫院診斷為右股骨粉碎性骨折。事后,王京申請了工傷,烏魯木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了認定工傷的決定,但王京所在的公司卻不認同。
該公司認為,王京每天19時20分就下班了,而其受傷的時間為23時,并非工作時間內受的傷,且公司出于人性化考慮,同意其居住在值班室,因此該地點下班后應算其休息場所而非工作場所,而其受傷也是因為喝酒摔倒所致,并非工作原因造成。由于不服工傷認定,該公司向新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以下簡稱新疆人社廳)申請行政復議,復議結果也認定為工傷。公司不服,向烏魯木齊市新市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烏市人社局和新疆人社廳是被告,王京是第三人。
【焦點】
王京下班后住在公司院內,該居住場所是否可以被認定為工作場所?
“很多公司都給員工提供了宿舍,公司無法控制或約束下班后員工的行為,一旦發生事故,也很難查明員工受傷的原因,在此種情況下如果認定為工傷,要求公司承擔責任,會加重公司的負擔。”烏魯木齊市某公司人力資源管理部工作人員說。
“門衛工作看似簡單,但往往會被附加很多其他內容,像王京每天要喂狗的行為也是他的一項工作。由于工作性質特殊,這類工作都須在下班后完成,但這不該成為法律保護的盲點。”烏魯木齊某勞務派遣公司經理張某說。
【說法】
雖然公司認為王京19時20分后就下班了,但根據烏市人社局對王京所在的公司法定代表人等人所作的詢問筆錄、委托證明等資料,再結合該公司在法院庭審中提供的證人證言等證據,新市區法院認定,王京在公司院內給狗喂食,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工傷的情形。
“此外,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公司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公司承擔舉證責任’”。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長介紹說,“本案中,該公司不認為王京是工傷,卻沒有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明,因此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一審法院依法判決:烏市人社局的工傷認定決定正確,新疆人社廳維持烏市人社局的決定亦是正確的。該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2017年2月,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近日,王京終于拿到了公司的工傷賠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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