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沒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情況下,法院能靈活適用法律,維護我的權益,讓我看到了法律人性化的一面。”阿麗(化名)于近日拿到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判決書,這讓她又看到了申請工傷認定的希望。
2016年6月,阿麗像往常一樣,騎著兩輪電動車上班,突然一條野狗跑了出來,躲避不及的阿麗從電動車上摔下受傷。經醫院診斷,阿麗右側橈骨遠端粉碎性骨折、右側小指基底骨折。于是,阿麗通過公司向人社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
然而,由于交管部門僅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阿麗無法提供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人社局認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而阿麗是在自身駕駛車輛過程中,車輛失控導致受傷,不符合規定,于是作出了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
阿麗不服,將人社局訴至法院。法院一審后認為,阿麗駕車失控的情形并非我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所稱的交通事故,且交管部門未對事故責任作出劃分,人社局不予認定工傷的行政決定無誤,故駁回了阿麗的訴訟請求。
阿麗不服,向烏市中院提起了上訴。
法院終審認為,發生交通事故,并不必然產生由交管部門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書。《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也就是說,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存在或不明確的情形下,應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事故作出認定,認定過程中可要求相關單位予以協助。本案中,人社局未舉證證實阿麗在本次涉案交通事故中負有主要責任,就作出認定阿麗不屬于工傷的行政行為,屬于主要證據不足。
據此,法院終審判決撤銷一審法院的行政判決,同時撤銷人社局對阿麗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要求人社局自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內,重新就阿麗的工傷認定申請作出行政行為。
“《工傷保險條例》立法目的核心在于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故在工傷認定時,應對勞動者權益合理傾斜。”烏市中院行政庭法官張海軍庭后進一步解釋稱,警方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基于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作出,不能成為其他行政認定的唯一依據,更不能因沒有警方的認定就視同為阿麗在事故中承擔主責,人社局在作出相關認定時,應綜合考慮該案交通事故中存在的意外因素或過錯因素,且應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目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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