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 2018年起施行
作者: 來源:浙江個人日報 發布時間:2017-10-10 16:13:00 瀏覽量:
近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規定,在工傷認定的具體情形中,有四種情形可視為“工作原因”。
針對國家《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中“工作原因”這一工傷認定要素,我省的《條例》進行了細化和完善。《條例》規定,職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視為因工作原因所受的傷害,但職工因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殘或者自殺所受的傷害除外。
一是在工作時間和駕駛公共交通工具等特殊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后因崗位特殊導致救治延誤病情加重,經搶救無效死亡或者搶救后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二是在連續工作過程中和工作場所內,因就餐、工間休息、如廁等必要的生活、生理活動時所受的傷害;三是因參加用人單位統一組織或者安排的學習教育、培訓、文體活動所受的傷害;四是因參加各級工會或者縣級以上組織人事部門按照規定統一組織的療休養所受的傷害,但單位承擔費用由職工自行安排的療休養除外。
做好工傷預防對預防事故發生、減少事故損害具有重要作用。與《條例》草案相比,《條例》就工傷預防專設一章,細化了有關主管部門的工傷預防責任,明確用人單位的工傷預防主體責任,并就工傷保險預防費的支出和管理作了規定。
為加強對退休返聘人員和實習學生這兩類群體的保護,《條例》還專門作出規定,經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批準,市、縣可以試行職業技工等學校的學生在實習期間和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在繼續就業期間參加工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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