圍繞一起職工死亡的工傷認定,福建省南平市人社局與南平市延平區法院產生分歧——人社局不予認定工傷,法院撤銷其決定,人社局則再次作出決定,依然不予認定工傷。“沒想到贏了官司,還是這樣的結果”, 當事職工家屬無奈地表示。
又見因“超48小時不算工傷”規定而引發的官司糾紛。眾所周知,現行《工傷保險條例》15條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而在上述官司中,南平市人社局之所以堅持“不認定工傷”,甚至在法院已撤銷其決定的情況下,依然固執己見“不予認定工傷”,關鍵正在于:人社局堅持認為當事女職工的死亡時間超過“48小時”這個工傷認定的時間界限。如據報道,雖然當事女職工在發病20多個小時后,即被醫生“作出腦死亡的診斷判斷”,但由于家屬“不肯放棄,之后的三天,蔣玉玲靠呼吸機和藥物維持著血壓與心跳”,而南平市人社局正是以“家屬放棄治療后死亡時間已超過48小時搶救時限”為由,堅持“不予認定工傷”。
盡管,人社局固執地以“心肺死亡時間”為依據“不予認定工傷”,確實是導致上述糾紛的直接原因,但追根溯源,真正催生引發此類工傷認定官司的源頭,顯然還是《工傷保險條例》中“超48小時不算工傷”這一規定。而無論是從人文倫理,還是醫學科學的角度,這一“超48小時不算工傷”規定,實際上都是明顯缺乏合理性,甚至顯得十分荒謬的。這正像法院判決指出的,“不論從人文關懷角度,還是醫學學術角度,將蔣玉玲腦死亡時間作為本案工傷認定的搶救無效死亡的時間界定標準,更符合人情和學理。”
很明顯,無論對于職工家屬,還是醫務人員來說,“超48小時不算工傷”都難免會導致嚴重的倫理問題,客觀上無形催生“不鼓勵家屬、醫生積極搶救工傷職工”的消極效果,不僅嚴重悖謬于“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的基本社會家庭倫理,也明顯違反“救死扶傷”的醫學倫理。這誠如此前《中國勞動保障藍皮書(2016)》曾指出的,“48小時”界限,“給了工傷職工家屬一個殘酷的選題,即或者堅持治療,失去工傷待遇,或者放棄治療,保有工傷待遇。而無論如何選擇,對工亡職工家屬都是一種傷害”。而另一方面,從醫學科學角度,以簡單機械的“48小時”界限來認定是否屬于工傷,事實上同樣也是明顯缺乏科學依據的。這正像有醫務人員表示的,“腦血管疾病不大容易致人猝死,其最危險的時候往往是發病后的72小時前后,對于這類病人以48小時作為一個其病情程度的判斷節點,顯然是不合適的。”事實上,正是由于“超48小時不算工傷”規定嚴重缺乏合理性,近年來,類似的工傷認定糾紛事件,才一直持續不斷,頻繁見諸媒體。
“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很明顯,要徹底從源頭上杜絕此類糾紛、為其定紛止爭,關鍵還在于,應盡快修改“超48小時不算工傷”的規定,為工傷認定制定一個更具科學性、更契合社會倫理,更有利于實現“良法善治”的標準依據。其實,從基本的字面意義上看,所謂“工傷”,顧名思義只應該是“與工作有關”的人身傷害,與“搶救時間”的多少、長短,根本不存在任何邏輯上的必然聯系,這也就是說,只要是“與工作有關的人身傷害”,無論搶救時間多少,都理應認定工傷;反之,如果“與工作無關”,那么即使“搶救時間未超48小時”,也不應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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