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15日,某央企員工、52歲的楊先生倒在了工作崗位上。經搶救無效,3月17日,楊先生不幸離開人世。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其中,規定“‘48小時’的起算時間,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為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
但對于本事件中“48小時”的起算時間,宜賓市人社局與家屬、單位間發生了分歧,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楊先生妻子韓女士就此向宜賓市翠屏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12月4日,翠屏區法院對該案審結,認為楊先生屬于“經過搶救在48小時以內死亡”,應當認定為工傷,判決撤銷被告宜賓市人社局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并責令宜賓市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人社局:以120抵達現場為初診時間
庭審中,被告宜賓市人社局認為,CT檢查不是急診初始診斷的唯一依據,救護人員抵達現場后對死者進行了搶救,對其主要癥狀和體征進行了判斷,從而得出初步診斷為腦出血,所以初步診斷時間應為13時25分。
原告韓女士認為,其丈夫“腦出血”的診斷結果是在急診CT檢查后得出的,“人社局片面地將120急救人員抵達現場的時間作為初步診斷時間,從而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錯誤決定,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支撐,不能成立。”
韓女士還說,在楊先生的入院記錄中“初步診斷”的內容,是在CT檢查后得出的診斷結論,那么初步診斷的時間應發生在入院檢查以后。
本案第三人楊先生的單位則表示,醫生達到現場需要望聞問切、需要時間搶救和初步診斷�!暗竭_現場、搶救和初步診斷均屬于不同行為,三者之間存在時間差,怎么能用急救醫生達到現場的時間作為醫院初步診斷的時間呢?”
法院:應以CT檢查報告形成之時為初診時間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初次診斷的時間應是作出“腦出血”判斷時,而不是以開始著手或進行診斷的時刻。此外,“120”急救的主要功能是急救、運送、監護患者,根據被告提供的證據,表明救護人員到場后并沒有進行診斷。因此,本案初次診斷時間應以CT檢查報告形成之時,即3月15日14時15分。
從3月15日14時15分,到楊先生被宣布臨床死亡的時間3月17日13時52分,離滿48小時還有23分鐘。因此,法院認定楊先生符合“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經過搶救在48小時以內死亡”,應當認定為工傷。而被告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主要證據不足,應予以撤銷,并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診斷是一個過程行為,是醫務人員通過多種方法和技術手段,綜合患者的癥狀、體征、化驗和輔助檢查結果,運用診斷思維全面分析而作出判斷的過程。在一次診斷尚未作出判斷形成診斷結論前,只能是在診斷過程中,形成結論時,一次診斷行為才算完成�!背修k法官表示。
事件回顧:
死者從疾病突發時到臨床死亡全過程
2017年3月14日,楊先生接到公司安排執行燃料組件鐵路運輸任務
3月15日12點30分,楊先生在成都火車北站對列車例行檢查時,突發疾病
3月15日12點47分,同行人員撥打120急救中心
3月15日13時25分,新都區人民醫院救護車到達楊先生所在現場,實施院前急救
3月15日13時50分,救護車返回醫院科室
3月15日14時10分,楊先生入院
3月15日14時15分,醫院CT檢查會診報告單記載診斷意見
3月17日13時42分,楊先生呼吸、心跳停止
3月17日13時52分,醫院宣布楊先生臨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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