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未給員工繳納工傷保險,員工出現工傷如何維權?
作者: 來源: 發布時間:2018-01-04 16:14:00 瀏覽量:
安慶市宜秀區人民法院調解了一起勞動爭議案件。
潘某某系安徽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員工,因為在車間進行生產時,不慎左手被生產設備壓傷,經安慶市勞動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并經安徽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勞動功能障礙七級。但是因為該公司沒有未潘某某繳納社會保險,潘某某損失無法得到保險賠償,于是潘某某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仲裁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及《安徽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規定,認定由該公司承擔潘某某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
仲裁裁決作出后,潘某某及該公司均不服,向宜秀法院提起訴訟。宜秀法院受理后,決定對兩案一并審理,庭審中,承辦人發現雙方對事實部分及責任承擔并無太大爭議,僅僅對該員工的月平均工資存在爭議,經法官調解,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由該公司承擔潘某某的工傷賠償款。
承辦法官在此提醒,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用人單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是其法定義務,若未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那么勞動者發生工傷應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則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安徽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規定,勞動者在發生工傷后,首先通過仲裁程序申請仲裁,再通過訴訟程序訴求工傷賠償,以保護其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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