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蓄意違章傷亡不能認定為工傷?
作者: 來源:社會保險服務網 發布時間:2018-01-04 16:09:00 瀏覽量:
廣東某建筑公司塔吊隊隊長盛某酒后上崗操作,使塔吊套架上部調節導輪錯誤地上升至第一標準節,造成了6人死亡、4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達50萬元的重大責任事故,盛某也在事故中死亡。事后,盛某的生前親屬認為,盛某是因工死亡,理當享受工傷待遇,遂申請工傷認定。
酒后上崗是否是嚴重違紀?
盛某雖然是在工作中造成的死亡,但是他身為工作現場指揮人員,又是操作人員,主觀上明明知道酒后上崗工作是違反規章制度和法規明確禁止的行為,卻故意大吃大喝,并在酒后上崗操作,構成了蓄意違章和酗酒,所以不能被認定為工傷。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解釋《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中“蓄意違章”的復函(勞社部函〔2001〕48號)中指出,關于《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中第9條第(五)項規定的“蓄意違章”,是專指十分惡劣的、有主觀愿望和目的的行為。需要提醒的是,在具體操作中,不能將職工在生產時間、生產區域從事與生產工作有關的作業中出現的違章行為簡單地看成屬于“蓄意違章”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news/8078.html
上一篇:單位未給員工繳納工傷保險,員工出現工傷如何維權?
下一篇:對新業態從業人員工傷保障問題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