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我市工傷保險協議機構的管理,明確職責分工和協議機構準入條件,我局起草了《佛山市工傷保險協議機構管理辦法》(下稱《辦法》),現解讀如下:
一、起草的背景
為加強對我市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工傷康復協議機構、輔助器具配置協議機構的管理,明確各部門職責分工,方便工傷職工就醫結算,我局會同市衛生計生局、市民政局起草制定本《辦法》,以明晰準入條件和考核方法等,進行統一高效管理。
二、政策依據
(一)《工傷保險條例》;
(二)《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
(三)《關于加強工傷保險醫療服務協議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廣東省工傷康復協議機構準入標準》;
(五)《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做好我省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工作的通知》;
(六)《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民政廳 廣東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于印發廣東省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評估標準的通知》。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六章21條,對協議醫療機構管理、協議康復機構管理、協議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管理予以規定。第一章“總則”,規定了立法依據、宗旨及管理分工等。第二章“協議醫療機構的評估規則和申辦程序”,規定協議醫療機構準入條件,評估過程和申辦程序。第三章“工傷康復協議機構評估規則和程序”規范了工傷康復協議機構準入條件,評估過程和申辦程序。第四章“輔助器具配置協議機構評估規則和程序”,規定了工傷輔助器具配置協議機構準入條件,評估過程和申辦程序。第五章“協議管理”,規定了服務協議的內容,解除條件、年度考評等;第六章“附則”,說明了說明前文中不能說明的事項。
四、需要說明的主要問題
(一)辦法包含了對協議醫療機構、康復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管理。雖然是三種不同機構,不同的準入制度,但都是在工傷保險運行過程中需要確立資質與加強管理的機構。因此,辦法包涵了對協議醫療機構、康復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管理辦法。
(二)關于工傷保險協議機構的管理模式。根據上位法的規定,對協議機構的管理主要是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協議管理的模式為主,設置了考核制度,包括日常管理和年度考評,相關職能部門根據上位法的職責分工進行對應的職能管理。
(三)關于聯合發文問題。根據上位法對工傷保險協議機構準入考評內容所涉及的部門職責,是由我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衛生計生部門和民政部門分別負責不同的管理職能,因此,這次我局將和市衛生計生局、市民政局聯合發文。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news/8333.html
上一篇:吳江新經濟就業人群職業保障,快遞哥滴滴車主工傷有賠償
下一篇:教師車禍身亡肇事方賠43萬,遭社保局工傷保險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