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四川隆昌的女教師劉某在上班途中遭遇車禍身亡,肇事方賠償死者家屬43萬余元。隨后,劉某被內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但是,在工傷保險理賠時,當地社保局卻扣除了家屬已從肇事方獲取的43萬余元死亡賠償金。
近日,這個案件經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后作出終審判決,社保局應當核定并支付劉某因工死亡補償金43萬余元。也就是說,工傷保險理賠時小劉的近親屬將不會被扣除肇事方已經支付的死亡賠償金。但是,不能忽視的是當地社保局也拿得出法定的依據來。那么,到底該以誰的依據為準呢?
當地社保局向法庭提交了在辦理工亡待遇支付時所依據的兩份法律文件,一份是“《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意見》”,一份是“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第三人造成工傷的待遇支付問題的批復》”。
《實施意見》第十條規定,“如第三方責任賠償的相關待遇已經達到工傷保險相關待遇標準的,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關待遇;如第三方責任賠償低于工傷保險相關待遇,或因其他原因使工傷職工未獲得賠償的,用人單位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規定補足工傷保險相關待遇。”
社保局稱,由于肇事方賠償給劉某家屬的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低于社保局按規定核定的工亡待遇,差額為21萬余元,因而社保局對其進行了補足。
換句話說,社保局核定的劉某的工亡待遇喪葬費為兩萬多,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62萬多元,合計64萬多,肇事者已經給劉某家屬賠了43萬多,兩者相減,社保局再給21萬,補齊64萬的總款。而劉某家屬的賬本則是這樣的:肇事者賠的和社保局補助是兩碼事兒,各按各的算,不能抵扣。
這筆43萬的民事賠償金,到底能不能抵扣工亡補助金,其實就是這個案子爭議的焦點問題。
法院審理認為,劉某家人從肇事方那里獲得民事賠償,不妨礙他們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待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規定,主張民事侵權賠償是私法領域的救濟權利,申請工傷賠償補償是公法領域的救濟權利,二者在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的目的上并不沖突。職工或者近親屬同時享有向第三人請求侵權賠償和請求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的權利。
法院認為,被告以補足的方式核算工傷保險待遇,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不符,被告提供的兩份法律依據,與法律規定是沖突的,因此社保局不該抵扣那43萬元。
至此,我們可以發現,無論是社保局的主張,還是法院的判決,都拿得出法定的依據來。那么,到底該以誰的依據為準呢?
律師表示,這得看誰拿出來的依據,效力等級高。因為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的時候,是以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以及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規作為依據,可以參照規章。而本案當中,社保局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屬于地方政府的一個規范性文件,并不屬于法律和法規的范疇。其次地方性政府的規范性文件中不雙賠的規定,有悖于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出臺的司法解釋有明確規定,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如果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所以,該案扣除掉醫療費用,其他的包傷殘補償等等是可以進行雙賠。
審理此案的法官也表示,人身損害賠償屬于私法領域的侵權賠償,與工傷保險待遇屬于公法領域的福利待遇是不同的,二者是不同的救濟途徑。工傷保險屬于廣義的人身保險,而人身是無價的,該案中小劉的家人獲得所謂的“雙份賠償”也是理所當然的。最高院出臺司法解釋明確職工遭受他人侵權類工傷時可獲得所謂“雙份賠償”,也是為了防止出現地方差異,在全國范圍內規范、統一裁判標準,充分保護了老百姓的合法權益。
在采訪中,相關人士告訴記者,造成類似案件的原因,其實就是省政府的文件精神和最高法的司法解釋不相符。律師說,對于這種情況,當事人可以對相關規范性文件提起合法性審查,而司法機關也可以提出司法建議,避免類似的規范性文件打架造成的案件不斷,浪費司法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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