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降低用人單位風險,更好地維護職工工傷保險權益,建立多層次工傷保障體系,促進社會保障體系發展。近日,《九江市補充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出臺,本辦法適用于本市統籌區域內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用人單位包括:行政、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
據了解,本辦法所稱補充工傷保險是指用人單位在參加工傷保險且不欠繳工傷保險費的基礎上,進行補償的商業性保險。各參保對象在辦理參加工傷保險的同時,參加補充工傷保險。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及職工不能單獨參加補充工傷保險。補充工傷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納,職工不繳費。用人單位按月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同時,即可繳納補充工傷保險費,再由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實際到賬全額轉繳到承辦單位,承辦單位再提取10%作為年終服務質量考核預留金繳存到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考核辦法另定)。補充工傷保險費一經繳納不予退還。參加補充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從繳費的次日起可以享受補充工傷保險待遇。
補充工傷保險費標準,以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行業費率為基礎,即一至二類行業按每人每月3元繳納,三至六類行業按每人每月4元繳納,七至八類行業按每人每月5元繳納。參加補充工傷保險的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后,經市社會保險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為工亡或者視同工亡的,由承辦單位一次性支付10萬元的補償金。經市社會保險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省、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一級至十級的,由承辦單位按照傷殘等級一次性支付補償金,標準為:一級5萬元,二級4.5萬元,三級4萬元,四級3.5萬元,五級3萬元,六級2.5萬元,七級1.5萬元,八級0.55萬元,九級0.35萬元,十級0.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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