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級人民法院:醉酒駕車危害大 工傷待遇不能享
作者: 來源:永州新聞網 發布時間:2018-11-12 20:42:00 瀏覽量:
近日,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了一起工傷行政確認案,依法維持了永州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該判決有效維護了社會的公平正義和工傷保險基金的安全,同時給醉酒后從事公務活動的人們敲響了警鐘。讓我們一起來看看這個案例:
張某是江華縣煙草公司某煙草站的站長。2016年5月26日上午,張某前往其轄區的煙農家指導水災后生產自救等相關事宜,中午張某在煙農家吃中餐時有飲酒情形,5月26日下午4點左右,張某駕車將煙農的受災情況的有關資料送往江華縣煙草公司,途中張某發生交通事故死亡,經檢測,張某血液酒精含量為175.7mg/100ml,屬于醉酒情形。
事后,張某家屬以張某在因工外出期間發生意外死亡為由向永州市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要求享受工傷待遇。永州市人社局審查后認為,張某血液酒精含量為175.7mg/100ml,其發生交通事故時處于醉酒狀態的證據充分,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中:“醉酒或者吸毒的”不能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規定,作出不予認定張某為工傷的決定。張某家屬不服,先后向永州市冷水灘區人民法院和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和上訴。永州市冷水灘區人民法院和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年10月31日,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決定駁回張某家屬的上訴,維持永州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張某為工傷的決定。
該案給所有因工外出的工作人員,尤其是公職人員敲響了警鐘:《工傷保險條例》中有明確的規定,醉酒和吸毒是工傷認定的排除情形,因此,因工外出期間應當嚴守工作制度和紀律約束,在工作時間不應飲酒,更不應醉酒。工作時間飲酒不僅違反中央和地方工作日禁酒的有關規定,也會對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嚴重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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