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政辦發[2005]248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
為保障個體工商戶雇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通知》(寧政發[2004]53號),現就我區有雇工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自治區境內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30日后,應到所在市、縣醫療保險事務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工傷保險登記,按時足額為所有雇工(含雇主)繳納工傷保險費。
二、所有個體工商戶,在招用雇工當月就應辦理工傷保險登記,提供參保人員名冊,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參加工傷保險的費用由雇工單位繳納,雇工個人不繳費。
雇工單位辦理工傷保險后,雇工在工作或者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雇工單位應在傷害事故(職業病確診)發生之日起 30日內,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進行工傷認定。如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受傷害的雇工、雇工的直系親屬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個體工商戶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對于因未在規定時間內申請工傷認定引發的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醫療、鑒定、認定調查等費用由該個體工商戶承擔。
雇工發生事故傷害并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的,停工留薪期滿或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個體工商戶、工傷雇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應當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
三、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的人員 (含雇主),參加工傷保險并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按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相關費用;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個體工商戶主承擔全部工傷費用。
四、個體工商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雇工工資總額乘以相應的繳費費率之積。雇工人均工資低于上年度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按照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雇工人數作為繳費基數。
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費率應當根據所屬行業,按照統籌地區確定的相應費率標準執行。
五、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的宣傳培訓工作,加強督促檢查,保護雇工的工傷保險權益。
六、各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做好有雇工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的登記、核定、繳費等工作,做好工傷雇工有關工傷保險待遇的審核支付工作,提供高效、便捷、優質的服務。
2005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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