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人社發(138號)
區直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明確自治區級機關公務員和參公管理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傷職工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工作,切實保障其工傷保險權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通知》(寧政發〔2012〕115號)和自治區財政對工傷保險支付審核的要求,現就工傷保險待遇申領相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治區區直機關公務員和參公管理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發生工傷后(以下簡稱“工傷職工”),工傷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向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由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工傷認定、屬地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工傷傷殘等級鑒定。
二、工傷職工經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后,由工傷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提供相關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等相關文書、文件和資料,向屬地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工傷保險待遇審核申請。屬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工傷保險待遇審核工作。在計算工傷職工工傷保險待遇時,工傷職工本人工資按其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
三、工傷職工所在單位將審核結果上報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應在5個工作日內對審核結果進行確認后,報自治區財政廳。
四、自治區財政廳依據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確認的工傷保險待遇相關項目、金額,在5個工作日內,及時支付給工傷職工所在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給工傷職工,并將支付情況報自治區財政廳。
五、自治區級機關、參公管理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參加工傷保險后,其工傷職工的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及相關待遇按照國家及自治區工傷保險相關規定執行。
六、對于全區尚未將機關、參公管理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納入工傷保險覆蓋范圍的市縣,其工作人員發生工傷后的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及相關待遇由市縣參照此辦法執行。
附件(略):區直機事業單位工傷職工工傷待遇情況表
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自治區財政廳
2013年9月29日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ningxia/2013-12/54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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