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人社發〔2012〕195號
各市、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勞動保障)局、財政局,寧東管委會:
為進一步提高工傷保險待遇水平,保障工傷職工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新《工傷保險條例》和《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通知》(寧政發〔2012〕115號),經研究,決定對工傷職工傷殘津貼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進行調整。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和時間
工傷保險待遇調整范圍是,2012年9月30日前發生工傷享受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一至六級工傷職工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調整后的工傷保險待遇從2012年10月1日起執行。
二、調整項目和標準
(一)傷殘津貼。
1.2009年12月31日前發生工傷享受傷殘津貼的工傷職工,一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450元,二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420元,三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390元,四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360元。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且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以及屬于關閉破產企業已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五級和六級傷殘職工,五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330元,六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300元。按照以上標準調整后,傷殘津貼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發。
2.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期間發生工傷享受傷殘津貼的工傷職工,一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265元,二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235元,三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205元,四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175元。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且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以及屬于關閉破產企業已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五級和六級傷殘職工,五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145元,六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115元。按照以上標準調整后,傷殘津貼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發。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
1.2009年12月31日前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工亡職工遺屬,供養親屬撫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50元。
2.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期間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工亡職工遺屬,供養親屬撫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三、資金列支渠道
已參加工傷保險現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調增工傷保險待遇所需資金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或由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的供養親屬撫恤金,調增工傷保險待遇所需資金按原資金渠道解決。五級和六級傷殘職工由用人單位按月發放傷殘津貼的,調增費用由用人單位按規定支付;關閉破產企業的五級和六級傷殘職工已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的,調增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四、其他
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并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工傷人員不屬于調整范圍。
五、組織實施
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當地醫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審核辦理,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審批;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負責辦理。
調整工作結束后,各市、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匯總上報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
附件:
1.《調整傷殘津貼及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對照表》
2.《工傷保險待遇項目》
附件:1.《調整傷殘津貼及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對照表》2.《工傷保險待遇項目》
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自 治 區 財 政 廳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1
調整傷殘津貼及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對照表
表一:2009年12月31日前發生工傷享受傷殘津貼的工傷職工和工亡遺屬,按以下標準調整傷殘津貼和供養親屬撫恤金。
單位:元
項目 傷殘津貼 供養親屬撫恤金
級別 小計 一級 二級 三級 四級 五級 六級 小計 配偶 子女 父母 其他
人均每月
增加標準 357 450 420 390 360 330 300 150 150 150 150 150
表二: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期間發生工傷享受傷殘津貼的工傷職工和工亡遺屬,按以下標準調整傷殘津貼和供養親屬撫恤金。 單位:元
項目 傷殘津貼 供養親屬撫恤金
級別 小計 一級 二級 三級 四級 五級 六級 小計 配偶 子女 父母 其他
人均每月
增加標準 190 265 235 205 175 145 115 100 100 100 100 100
附件2
工傷保險待遇項目
1.工傷醫療費和康復費。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補助費。原由用人單位支付,現改由基金支付。
3.轉外就醫交通、住宿費。原由用人單位支付,現改由基金支付。
4.傷殘津貼。1-4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標準為:以本人工資為基數,一級90%,二級85%,三級80%,四級75%,并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5-6傷殘的,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以本人工資為基數,五級70%,六級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
5.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等級,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
6.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以本人工資為基數,1-10級傷殘分別為:27、25、23、21、18、16、 13、11、9、7個月。
7.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8.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9.供養親屬撫恤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工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10.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標準為職工工亡時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11.輔助器具配置費。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費用按規定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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