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目錄》的通知
寧人社規字〔2020〕14號
各市、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自治區社保局: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工傷保險條例》,規范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管理工作,切實保障工傷職工輔助器具配置基本需求,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目錄的通知》(人社廳函〔2012〕381號)、《寧夏回族自治區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管理辦法》(寧人社辦發〔2016〕128號)要求,結合我區實際,我廳制定了《寧夏回族自治區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現印發給你們,請按以下要求抓好貫徹執行。
一、《目錄》是保障工傷職工基本工作生活需要,提升康復效果的重要規范,是工傷保險行政部門、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工傷保險經辦機構開展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和監督管理的工作依據,各地人社部門要高度重視,認真做好組織實施工作。
二、各市、縣(區)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內部管理,嚴格履行職責,切實提高服務質量,確保政策執行到位,杜絕騙取、套取輔助器具費用等違規行為發生。
三、各市、縣(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和輔助器具定點配置機構要嚴格執行《目錄》規定,按照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定的配置項目,為工傷職工配置器具和優質服務。輔助器具配置費用低于最高支付限額的,工傷保險基金據實支付;輔助器具配置超出《目錄》配置項目范圍或最高支付限額標準的部分,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各地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要積極引入談判協商機制,在最高支付限額范圍內確定本地區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基金支付標準,確保為工傷職工配置到質優價廉的輔助器具。
四、本通知發布前已配置輔助器具的,應到使用年限后再按照本通知執行。在執行過程中發現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向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工傷保險處反饋。
五、用人單位未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工傷職工需要配置輔助器具的,按照本通知的相關規定執行,并由用人單位支付配置費用。
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
附件:寧夏回族自治區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目錄
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0年6月8日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ningxia/2020-6/97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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