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云南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規定〉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州(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住房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局,各銀保監分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交通運輸部 水利部 銀保監會 鐵路局 民航局關于印發〈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規定〉的通知》(人社部發〔2021〕65號),我們制定了《云南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規定〉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與《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規定》一并貫徹執行。
附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交通運輸部 水利部 銀保監會 鐵路局 民航局關于印發《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規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云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云南省交通運輸廳 云南省水利廳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云南監管局
2021年11月17日
云南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規定》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范我省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以下簡稱“工資保證金”)管理,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云南省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規定》《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構建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長效機制的若干意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依法辦理施工許可證或批準開工報告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及依法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或批準開工報告但工程施工合同額在300萬元以上(含300萬元)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按《規定》和本細則存儲工資保證金。
工資保證金可以采用在銀行設立專門賬戶存儲的方式,也可以用銀行類金融機構出具的銀行保函替代。有條件的州(市),可以探索引入工程擔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證保險。用工程擔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證保險替代工資保證金的,參照銀行保函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工資保證金制度由州(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具體管理。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州(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委托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進行日常監管。
第四條 經辦工資保證金或開立保函的銀行(以下簡稱“經辦銀行”)應具備《規定》第七條所列的條件,按照《規定》的要求,依法依規經辦工資保證金業務,協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做好工資保證金的監管,為落實工資保證金制度提供便利化服務。
第五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建立健全與本地區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和金融監管部門的會商機制,牽頭建立工資保證金監控管理平臺,與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工程建設項目審批部門、金融監管部門和經辦銀行等互通共享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及工資保證金開戶、存儲、銷戶等信息,確保工資保證金制度規范平穩運行。
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頒發施工許可證或批準開工報告時告知相關單位及時存儲工資保證金。
經辦銀行至少每季度向項目所在地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供工資保證金賬戶開戶、銷戶和存款對賬單等情況。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及時將工資保證金存儲、使用和銀行對賬等情況推送同級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
第六條 工程建設領域總承包單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設單位發包工程的專業承包企業,以下簡稱“總包單位”)在工程建設項目所在州(市)的經辦銀行存儲工資保證金或申請開立銀行保函。
工資保證金按工程建設項目存儲或開立銀行保函。總包單位在同一州(市)有2個及以上工程建設項目的,經州(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同意,可在已有工資保證金賬戶中存儲工資保證金;開立銀行保函的,參照執行。
工程建設項目跨州(市)的,總包單位在工程建設項目部所在州(市)的經辦銀行存儲工資保證金或申請開立銀行保函。
第七條 總包單位應當自工程取得施工許可證(開工報告批復)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依法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或批準開工報告的工程自簽訂施工合同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持營業執照副本、與建設單位簽訂的施工合同在經辦銀行開立工資保證金專門賬戶存儲工資保證金。
總包單位與經辦銀行簽訂《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存款協議書》(見《規定》附件1)或開立(更新)銀行保函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應當將協議書副本、銀行保函正本送工程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州(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保存)。
第八條 工資保證金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額或年度合同額的3%存儲。年度合同額是指12個月的工程施工合同額。
單個工程施工合同額較高的,工資保證金存儲上限為:公路、鐵路項目不超過1500萬元,水利項目不超過1000萬元,其他項目不超過500萬元。
第九條 總包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下浮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或免于存儲工資保證金:
(一)總包單位在同一州(市)范圍內有2個及以上在建工程建設項目,其新增工程建設項目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下浮20%;
(二)總包單位存儲工資保證金或提交銀行保函后,在同一州(市)范圍內承建的工程建設項目連續2年未發生工資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建設項目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下浮50%;
(三)總包單位存儲工資保證金或提交銀行保函后,在同一州(市)范圍內承建的工程建設項目連續3年未發生工資拖欠且按要求落實用工實名制管理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建設項目可免于存儲工資保證金。
第十條 總包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浮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
(一)發生工資拖欠的工程建設項目,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上浮50%;
(二)總包單位存儲工資保證金或提交銀行保函前2年內在同一州(市)范圍內承建的工程建設項目發生工資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建設項目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上浮50%;
(三)總包單位因拖欠農民工工資被納入“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其在同一州(市)范圍內承建的新增工程建設項目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上浮100%。
上浮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的工程建設項目,工資保證金存儲上限為:公路、鐵路項目不超過3000萬元,水利項目不超過2000萬元,其他項目不超過1000萬元。
第十一條 符合降低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或免于存儲工資保證金情形的工程建設項目,總包單位可以向工程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州(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降低存儲比例或免于存儲工資保證金;州(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自總包單位提交書面申請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并在審核完畢3個工作日內向總包單位出具《降低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或免于存儲農民工工資保證金通知書》(附件1)。
符合提高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情形的工程建設項目,由工程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州(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向總包單位發出《提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通知書》(附件2),要求總包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存儲或補足工資保證金。
第十二條 總包單位所承包工程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經縣(市、區)級或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作出責令限期清償或先行清償的行政處理決定,總包單位到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向經辦銀行出具《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支付通知書》(以下簡稱《支付通知書》,見《規定》附件3),并抄送總包單位;同時將行政處理決定相關資料和《支付通知書》送管理工資保證金的州(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經辦銀行應在收到《支付通知書》5個工作日內,從工資保證金賬戶中將相應數額的款項以銀行轉賬方式支付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被拖欠工資農民工本人;經辦銀行在支付工資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將工資支付情況書面通知總包單位和出具《支付通知書》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總包單位采用銀行保函替代工資保證金,發生本條第一款情形的,提供銀行保函的經辦銀行應在收到《支付通知書》5個工作日內,依照銀行保函約定支付農民工工資。
經辦銀行未履行《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存款協議書》或未按照《支付通知書》要求支付農民工工資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將相關情況通報銀保監會派出機構。
第十三條 工資保證金使用后,總包單位應當自使用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工資保證金補足。
采用銀行保函替代工資保證金發生前款情形的,總包單位應在10個工作日內提供與原保函相同擔保范圍和擔保金額的新保函。總包單位開立新保函后,原保函即行失效。
第十四條 返還工資保證金或銀行保函正本按《規定》第二十二條辦理。
州(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自總包單位提交書面申請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并在審核完畢3個工作日內向經辦銀行和總包單位出具《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返還(銷戶)確認書》(附件3)。經辦銀行收到《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返還(銷戶)確認書》后,工資保證金賬戶解除監管,相應款項不再屬于工資保證金,總包單位可自由支配賬戶資金或辦理賬戶銷戶。
總包單位申請返還工資保證金或銀行保函正本時公示的內容包括:本工程建設項目農民工工資的支付情況、無拖欠工資承諾及監管部門的欠薪投訴舉報方式等。
州(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審核過程中發現工資保證金對應工程存在未解決的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應在審核完畢3個工作日內向總包單位出具《不予返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通知書》(附件4);總包單位依法履行清償(先行清償)責任后,可再次提交返還工資保證金或退還銀行保函正本的書面申請。
州(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建立工資保證金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清查機制,清查中發現工程完工且不存在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總包單位超過6個月未提交返還工資保證金申請的,應主動通知總包單位按照規定辦理返還工資保證金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 工程建設項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返還工資保證金或銀行保函正本:
(一)尚有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正在處理的;
(二)農民工因工資支付問題正在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
(三)其他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情形。
第十六條 總包單位未按規定存儲、補足工資保證金(或提供、更新銀行保函)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移交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給予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處罰。
第十七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我省原有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規定為準。
附件:
1.降低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或免于存儲農民工工資保證金通知書
2.提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通知書
3.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返還(銷戶)確認書
4.不予返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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