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河南省交通運輸廳 河南省水利廳
武漢鐵路監督管理局 中國民用航空河南安全監督管理局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河南監管局
關于印發《河南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實施辦法》的通知
豫人社規 〔2022〕4號
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住房城鄉建設局(委)、交通運輸局、水利(務)局,中國鐵路鄭州局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鐵路武漢局集團有限公司、河南省鐵路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鄭萬鐵路客運專線河南有限責任公司,各銀保監分局(含濟源監管組):
現將《河南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實施辦法》印發你們,請貫徹執行。
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河南省交通運輸廳 河南省水利廳
武漢鐵路監督管理局中國民用航空河南安全監督管理局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河南監管局
2022年4月20日
河南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規定》,規范我省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工資保證金,是指工程建設領域施工總承包單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設單位發包工程的專業承包企業)在銀行設立賬戶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額的一定比例存儲,專項用于支付為所承包工程提供勞動的農民工被拖欠工資的專項資金。
工資保證金可以用銀行、專業工程擔保公司或保險公司(以下統稱保證人)出具的保函或工程保證保險保單(以下統稱保函)替代。
第三條 工程建設領域工資保證金的存儲比例、存儲形式、減免措施以及使用返還等事項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四條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全省工資保證金制度。
全省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與本地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和金融監管部門的會商機制,加強信息通報和執法協作,確保工資保證金制度規范平穩運行。
第五條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省工資保證金制度實施的監督指導、工資保證金存儲銀行及保證人登記(退出)公示等工作。
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以下統稱工資保證金管理地區)工資保證金的制度實施和具體管理。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委托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進行日常監管。
同一工程地理位置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工資保證金管理地區,發生管轄爭議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商同級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第二章 工資保證金存儲
第六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工程所在地的銀行存儲工資保證金。
第七條 經辦工資保證金的銀行(以下簡稱經辦銀行)依法辦理工資保證金賬戶開戶、存儲、查詢、支取、銷戶等業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經銀行業監管部門批準依法注冊并在工程所在的工資保證金管理地區設有分支機構;
(二)信用等級良好;
(三)服務水平優良;
(四)承諾按照監管要求提供工資保證金業務服務。
第八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自工程取得施工許可證(開工報告批復)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依法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或批準開工報告的工程自簽訂施工合同之日起20個工作日之內),持營業執照副本、與建設單位簽訂的施工合同在經辦銀行開立工資保證金專門賬戶存儲工資保證金。
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頒發施工許可證或批準開工報告時通知相關單位及時存儲工資保證金并將相關信息告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第九條 存儲工資保證金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與經辦銀行簽訂《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存款協議書》,并將協議書副本送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條 經辦銀行應當規范工資保證金賬戶開戶工作,為存儲工資保證金提供必要的便利,與開戶單位核實賬戶性質,在業務系統中對工資保證金賬戶進行特殊標識,并在相關網絡查控平臺、電子化專線信息傳輸系統等作出整體限制查封、凍結或劃撥設置,防止被不當查封、凍結或劃撥,保障資金安全。
經辦銀行業務系統應當與河南省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管系統對接,實時上傳工資保證金賬戶數據,及時上傳查封、凍結或劃撥等異常變動信息。
第十一條 工程施工合同額300萬元(含)以上的工程,工資保證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額的2%存儲。單個工程施工合同額在10億元(含)以上的,存儲上限為2000萬元。
工程施工合同額300萬元以下的工程,且該工程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在簽訂施工合同前一年承建的工程未發生工資拖欠的,出具不拖欠農民工工資承諾書,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免除該工程存儲工資保證金。
施工總承包單位在同一工資保證金管理地區有3個(含)以上在建工程,新開工工程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按本條第一款規定下浮25%。
免除存儲或下浮比例存儲工資保證金的工程項目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按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存儲比例上浮100%補足存儲工資保證金且不受本條第一款存儲上限的限制。
第十二條 工資保證金實行差異化管理。
施工總承包單位在工資保證金管理地區承建工程,通過河南省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管系統落實用工實名制管理、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制度,且工資保證金足額存儲并進行維權信息公示,連續2年未發生工資拖欠行為的,新增工程可以按照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存儲比例下浮50%存儲工資保證金;連續3年未發生工資拖欠的,新增工程可以免除存儲工資保證金。
施工總承包單位2年內在工資保證金管理地區承建工程發生工資拖欠的,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上浮100%;因拖欠農民工工資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上浮200%,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按上浮的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存儲工資保證金且不受第十一條第一款存儲上限的限制。
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及時通過門戶網站等公布下浮存儲比例和免除存儲工資保證金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名單。
第十三條 工資保證金具體存儲比例及浮動辦法根據全省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實際情況定期動態調整,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工資保證金賬戶內本金和利息歸開立賬戶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所有。在工資保證金賬戶被監管期間,企業可以自由提取和使用工資保證金的利息及其他合法收益。
除符合本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工資保證金賬戶內本金。
第十五條 經辦銀行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暫停開展工資保證金業務兩個月:
(一)違反本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
(二)違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存款協議書》約定的;
(三)其他違反工資保證金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的。
經辦銀行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終止開展工資保證金業務:
(一)不再具備本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之一的;
(二)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
(三)出具虛假資料或提供虛假信息的;
(四)擅自挪用工資保證金的。
第三章 工資保證金擔保
第十六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可以選擇以保函替代現金存儲工資保證金,保函擔保金額不得低于按規定比例計算應當存儲的工資保證金數額。
保函正本由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保存。
第十七條 從事工資保證金業務的銀行保證人應當具備本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
第十八條 從事工資保證金業務的專業工程擔保公司保證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注冊專業從事工程擔保業務并在工程所在的工資保證金管理地區設有分支機構;
(二)有固定經營場所、專職工作人員、健全的風險管控制度;
(三)擔保能力較強;
(四)信用等級良好;
(五)服務水平優良;
(六)承諾按照監管要求提供工資保證金業務服務;
(七)存儲用于保證賠付和應急賠付的資金。
第十九條 從事工資保證金業務的保險公司保證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經保險業監管部門批準依法注冊并在工程所在的工資保證金管理地區設有分支機構;
(二)信用等級良好;
(三)服務水平優良;
(四)承諾按照監管要求提供工資保證金業務服務;
(五)存儲用于應急賠付的資金。
第二十條 保函受益人為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保函性質為不可撤銷見索即付,保函不得設置免賠率或免賠額。
保函應當載明,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突發事件,保證人24小時內賠付到位。
施工總承包單位所承包工程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作出責令限期清償或先行清償的行政處理決定,逾期未清償的,由保證人依照保函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提供的保證方式應當是連帶責任保證。
第二十一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其工程施工期內提供有效的保函,保函有效期應當覆蓋工程項目建設周期,保證期限至少為1年,保證有效期為保函生效之日起至工程完工后60日。
保證有效期滿尚未完成工資結算支付的,保函自動延期至施工總承包單位完成支付后7日止。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保函自動延期之日起15日內履行續保手續。
第二十二條 保證人開展工資保證金保證業務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保證人應當將保函相關信息實時上傳至河南省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管系統。鼓勵使用電子保函的形式開展工資保證金保證業務,相關電子保函數據上傳至河南省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管系統。
第二十三條 支持行業協會等相關社會組織發揮自律作用,建立健全行業經營自律規范、自律公約和職業道德準則,規范會員行為,增強保證人抗風險能力。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委托有條件的社會組織開展保證人擔保能力評估和信用評級等工作。
第二十四條 保證人在工資保證金保證業務活動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暫停開展工資保證金業務兩個月,情節嚴重或不再具備本實施辦法規定條件的,終止開展工資保證金業務:
(一)超出保證能力從事工程保證業務的;
(二)違反本實施辦法第二十條、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二十六條規定的;
(三)虛假注冊、虛增注冊資本金或抽逃資本金的;
(四)違反約定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
(五)未進行風險預控和保后跟蹤服務的;
(六)出具虛假資料或提供虛假信息的;
(七)撤銷保證或變相撤銷保證的;
(八)其他違反工資保證金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的。
第二十五條 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將存儲工資保證金或開立保函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名單及對應的工程名稱通過門戶網站等向社會公布,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將本工程落實工資保證金制度情況納入維權信息告示牌內容。
第四章 工資保證金使用
第二十六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所承包工程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作出責令限期清償或先行清償的行政處理決定,施工總承包單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向經辦銀行出具《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支付通知書》(以下簡稱《支付通知書》),書面通知有關施工總承包單位和經辦銀行。經辦銀行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5個工作日內,從工資保證金賬戶中將相應數額的款項以銀行轉賬方式支付給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被拖欠工資農民工本人。
施工總承包單位采用保函替代工資保證金,發生前款情形的,由保證人依照保函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5個工作日內,依照保函約定支付農民工工資。
因農民工工資拖欠引發突發事件應當在24小時內支付。
第二十七條 工資保證金使用后,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自使用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工資保證金補足。
采用保函替代工資保證金發生前款情形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提供與原保函相同擔保范圍和擔保金額的新保函。施工總承包單位開立新保函后,原保函即行失效。
第二十八條 經辦銀行應當每季度分別向施工總承包單位和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供工資保證金存款對賬單。
第二十九條 工資保證金對應的工程完工,施工總承包單位作出書面承諾該工程不存在未解決的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并在施工現場維權信息告示牌及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門戶網站公示30日后,可以申請返還工資保證金或保函正本。
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自施工總承包單位提交書面申請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并在審核完畢3個工作日內向經辦銀行和施工總承包單位出具《工資保證金返還(銷戶)確認書》(以下簡稱《返還(銷戶)確認書》)。經辦銀行收到《返還(銷戶)確認書》后,工資保證金賬戶解除監管,相應款項不再屬于工資保證金,施工總承包單位可以自由支配賬戶資金或辦理賬戶銷戶。
選擇使用保函替代現金存儲工資保證金并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自施工總承包單位提交書面申請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并在審核完畢3個工作日內返還保函正本。
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審核過程中發現工資保證金對應工程存在未解決的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應當在審核完畢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施工總承包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依法履行清償(先行清償)責任后,可以再次提交返還工資保證金或退還保函正本的書面申請。
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工程行業主管部門對工資保證金每半年清查一次,對經核實工程完工且不存在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施工總承包單位超過3個月未提交返還申請的,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主動向經辦銀行和施工總承包單位出具《返還(銷戶)確認書》或向施工總承包單位返還保函正本。
第三十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認為行政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 工資保證金監管
第三十一條 工資保證金存儲、保函開立等信息應當納入河南省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管系統管理并與工程行業主管部門相關信息系統互聯互通。
第三十二條 工資保證金實行專款專用,除用于清償或先行清償施工總承包單位所承包工程拖欠農民工工資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工資保證金不得因支付為本工程提供勞動的農民工工資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凍結或劃撥。
第三十三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監管,對施工總承包單位未依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和本實施辦法存儲、補足工資保證金(或提供、更新保函)的,應當按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工資保證金管理臺賬,嚴格規范財務、審計制度,加強賬戶監管,確保專款專用。
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對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的未按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或提交保函問題,應當及時通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未按規定執行工資保證金制度的施工總承包單位,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處理)外,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列入其信用記錄,依法實施信用懲戒。
對行政部門擅自減免、超限額收繳、違規挪用、無故拖延返還工資保證金的,要嚴肅追究責任,依法依規對有關責任人員實行問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房屋市政、鐵路、公路、水路、民航、水利領域之外的其他工程,參照本實施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實施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銀保監、鐵路、民航等部門負責解釋。在貫徹實施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及時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第三十七條 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本實施辦法施行前已按屬地原有工資保證金政策存儲的工資保證金或保函繼續有效,其日常管理、動用和返還等按照原有規定執行;本實施辦法施行后新開工工程和尚未存儲工資保證金的在建工程工資保證金按照本實施辦法執行。
附件:
1.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存款協議書(樣本)
2. 農民工工資保證金銀行保函(樣本)
3. 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支付通知書(樣本)
4. 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返還(銷戶)確認書(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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