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滕州市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的意見(試行)》的通知
滕政辦發〔2013〕21 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滕州市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的意見(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滕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3月6日
滕州市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的意見(試行)
為擴大全市社會保險覆蓋面,提高社會保障層次,切實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根據《社會保險法》、《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等文件精神,就全市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提出以下意見:
一、參保范圍
本市行政區劃范圍內,凡符合國家法定勞動年齡,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農民工,可以按照企業職工身份參加社會保險。
二、參保辦法
(一)用人單位應當自用農民工之日起30日內到市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或鎮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所進行勞動用工備案。
用人單位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到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社會保險登記,并為農民工申領《職工社會保障卡》。《職工社會保障卡》記錄持卡人社會保險繳費情況、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信息、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信息、職業資格和技能、就業經歷、工傷及職業病傷殘程度等信息,同時具備金融功能,在全國范圍內統一使用,適應人員流動的需要。
(二)在建筑施工企業就業的農民工
1、在本市注冊登記的各類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的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等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在本市參加社會保險。建設單位或施工企業將建設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的責任。
2、建筑施工企業到市外從事建設項目施工的,在為本市戶籍農民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同時,還應當為在市外招用的所有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
在本市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的市外建筑施工企業,不能提供注冊地《社會保險參保證明》的,或者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實,尚未在注冊地為其全部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均應當在本市參加社會保險。
3、建筑施工企業必須參加工傷保險。工傷保險費以建設工程項目(含改、擴建的項目)承包合同總預算造價的 15%作為人工工資總額,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確定按1%的基準費率繳納,即按工程項目總造價的1.5‰繳納工傷保險費。按照《建筑法》規定,鼓勵為建筑行業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農民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4、建筑工程施工企業農民工使用期限超過一年(含一年)的,由施工企業以實際用工人數正常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300%之間選擇,繳費比例按照用人單位18%,個人8%,由所在單位從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其農民工使用期不足一年的,可按照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用人單位與農民工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后,個人可以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
(三)在其他行業就業的農民工、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靈活就業人員,均可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300%之間選擇,繳費比例用人單位12%,個人8%。
三、辦理程序
(一)在建筑施工企業就業的農民工
1、建設單位應當將社會保險費用作為不可競爭費用列入工程項目造價,并在招投標時單獨立項。在工程招標后,工傷保險費用作為專用款項在工程開工10日前一次性繳納到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勞保站,由勞保站以總承包單位負責建設項目或總承包單位為名稱到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
2、建設項目的工傷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合同期滿止。建設項目合同工期延長,總承包單位應當提前30日向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建設項目竣工后有保修期的,總承包單位應持保修合同于項目竣工后30日內向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其社會保險期限有效順延,社會保險待遇按規定執行。
3、建設單位應當督促其發包的建設施工企業從繳費之日次月起,每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在該項目施工的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變化情況,及時辦理人員增減,按實際工作月份進行繳費。
4、建筑施工企業辦理施工許可手續和安全報監申請時,應當向建設主管部門和安全監管部門提交職工社會保險的繳費憑證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證明。
(二)其他行業就業的農民工、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社會保險,持營業執照、戶口簿、身份證到所屬轄區的鎮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所辦理參保登記手續,錄入基礎信息。經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由鎮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所通知參保人辦理繳費手續。
四、社會保險待遇
(一)原已經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居民,按照農民工身份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可以將原繳費轉入職工個人賬戶累計計算。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參保人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參保人死亡的,其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農民工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按照《山東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實施辦法》隨本人轉移,也可以持我市發放的《社會保障卡》在異地繼續繳費,繳費年限累計滿十五年,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在戶籍所在地或養老保險歸集地辦理退休手續。
(二)參加工傷保險的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在勞動用工備案期內,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和視同工傷條件或者患職業病的,應當及時按《工傷保險條例》所規定的時效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工傷認定并通過棗莊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勞動能力鑒定的,按《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待遇。
建筑施工企業工傷農民工或工亡農民工及其供養親屬的相關待遇辦理,由總承包單位建設項目部、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持享受待遇人員的《社會保障卡》和身份證復印件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進行申報。
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建筑工程企業農民工,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支付相關費用。
(三)農民工失業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相關待遇,均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省、市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五、監督管理
(一)建筑工程施工單位參加社會保險后,應當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設立公示牌,按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建筑工程管理局統一規定的格式內容進行告知。
(二)建設單位和總承包單位未按照本意見及時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市建筑工程管理局會同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有關責任單位及時繳納。
(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轄區內企業參加社會保險情況實施監察,對未辦理社會保險手續和未及時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企業,依法責令其限期整改。
(四)市財政部門依法對社保基金進行監管,并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
(五)市公安、工商、審計、衛生、住建、總工會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能,密切配合,抓好落實。
(六)本意見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七)本意見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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