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為完善我市工傷保險制度,切實保障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工傷保險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第586號令)、《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的規定,經研究,現就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在我市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裝飾裝修工程等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包括建設工程項目的建筑施工總承包企業、單項工程的建筑施工承包企業、直接發包的專業承包企業等,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本通知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企業從事建筑施工的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二、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以建設工程項目為單位,由項目建筑施工企業為參與該項目建設的農民工統一辦理參保登記和繳費手續。
建設工程項目需要分包時,由項目建筑施工總承包企業為參與該項目建設的所有農民工統一辦理參保登記和繳費手續。建筑施工總承包企業應當與專業工程分包、勞務作業分包企業簽訂《建設工程代繳農民工工傷保險費協議書》,并作為分包合同的組成部分。專業工程分包、勞務作業分包企業應當依法履行工傷保險的法定義務。
三、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工傷保險費以人工工資總額(按照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總造價的20%計算)為基數,按照1%的費率一次性繳納。農民工個人不需繳費。
工程項目款項追加的,應當按照追加款補繳農民工工傷保險費。
四、建設工程項目的建筑施工企業確定后,該施工企業應當持建設工程項目的中標通知書(或者工程交易單)、工程項目承包合同書(原件及復印件),在工程開工前到建設工程項目所在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農民工工傷保險參保登記手續。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于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核定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額,發放《建設工程項目工傷保險參保繳費證明》。
五、建筑施工企業應當自建設工程項目開工之日起10日內,向項目所在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參與該工程項目的農民工人員名冊,并隨時申報人員增減異動情況。
六、參保后的建筑施工企業,建設工程項目、名稱及施工承包單位發生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出具相關證明材料,及時到項目所在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變更手續。
七、建設工程項目的工傷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項目承包合同截止之日止;若建設工程項目合同工期延長,總承包企業應當于合同到期前30日內向項目所在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備案;建設工程項目竣工后有保修期的,若因施工質量問題延長工期,總承包企業應當持保修合同于項目竣工后30日內向項目所在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登記,其工傷保險期限順延。
八、參加工傷保險的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在參與該建設工程項目的工傷保險期限內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用人單位或者事故本人、直系親屬、工會組織持有效用工合同及相關證明材料,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及省、市相關政策規定向項目所在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確認為工傷的,待傷情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可按照相關政策規定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等級鑒定。
九、參加工傷保險的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經認定為工傷的,按照《武漢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市人民政府第161號令)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工傷保險待遇涉及到農民工本人工資的,統一以受傷時我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參加工傷保險的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發生工傷事故,在工傷保險期限內未完成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的,其工傷保險待遇按照本通知執行。
十、享受工傷保險傷殘等級五至十級待遇的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在工傷保險期限內與建筑施工企業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建筑施工企業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政策規定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并終止與其的工傷保險關系。
十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為因工死亡的參加工傷保險的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武漢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規定,支付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其供養親屬符合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條件的,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按月支付,直至喪失領取條件為止。
十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要對轄區內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情況實施監察,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要責令其限期參加,并依法進行查處;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發生工傷的,由該建筑施工企業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十三、建設、安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要加強對建筑施工企業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聯合監管,并督促企業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按照安全標準及規程積極預防工傷事故的發生,降低安全風險。
十四、我市所有在建工程項目,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項目建筑施工總承包企業應當在30日內到項目所在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一次性核定并繳納剩余工程期施工的專業承包公司、勞務分包公司應當繳納的農民工工傷保險費。在此之前發生的農民工工傷事故,費用由建筑施工總承包企業承擔。
十五、外地來漢施工的建筑施工企業在注冊地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應當參加我市工傷保險,在漢施工期間發生農民工工傷事故的按照本通知的規定執行。
十六、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武漢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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