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15部門
關于印發山東省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管平臺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人社規〔2019〕9號
現將《山東省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管平臺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中共山東省委宣傳部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山東省公安廳 山東省司法廳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山東省交通運輸廳
山東省水利廳 山東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山東省信訪局 山東省總工會
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
2019年8月26日
(此件主動公開)
(聯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勞動監察處)
山東省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管平臺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進一步健全完善農民工工資支付長效機制,根治工程建設領域欠薪問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 號)和《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國辦發〔2016〕1 號文件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魯政辦發〔2016〕41 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山東省行政區域內的新建(擴建、改建)和在建工程建設項目應當納入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管平臺(以下簡稱監管平臺)管理。施工合同價不足400萬元的項目,各市可根據實際情況納入監管平臺管理。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工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和與建設單位簽訂承發包合同的工程總承包、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等企業(以下簡稱承包企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協議銀行(以下簡稱協議銀行)應按規定使用監管平臺,及時錄入相關信息。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工程建設行業主管部門等應當通過監管平臺,對企業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實施全過程監管。
第四條 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由各市人民政府具體負責監管平臺建設、使用相關工作。同時,做好該監管平臺與住建系統實名制管理平臺的銜接工作,確保不增加企業負擔。
第五條 監管平臺將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工資專用賬戶、承包企業委托銀行代發工資等制度系統整合,通過政府主管部門、建設單位、承包企業、農民工、銀行等各方信息互聯互通,實現對在建工程項目工資專用賬戶、實名制管理信息、銀行代發工資等全過程實時監管,對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測預警和統計分析。
第六條 監管平臺采用“政府+服務商+銀行”的模式,即由政府部門牽頭、技術服務商保障、銀行提供支持,實現制度和要求標準化、流程化、規范化。
第七條 全面落實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制度。承包企業勞資專管員負責所承接項目農民工實名制管理相關工作。農民工進場施工前,用人單位應當與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并在監管平臺上傳準確信息。用工過程中,承包企業應當健全農民工進退場、考勤計量、工資支付等管理臺賬,按規定在施工現場公示項目基本情況、農民工考勤及工資支付情況、維權投訴渠道等信息,落實工資支付責任。
第八條 全面落實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制度。在工程建設領域,實行人工費與其他工程款分賬管理。承包企業應當在項目所在地選擇合作銀行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以下簡稱工資專戶,另行制定管理辦法),并與建設單位、合作銀行簽訂三方協議,委托合作銀行負責日常監管,確保工資專戶資金專項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
第九條 嚴格落實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承包企業將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存入工資專戶,繳存比例實行動態管理,對一定時期內未發生工資拖欠的企業實行減免措施,發生嚴重拖欠不良行為的提高繳納比例。
工程建設期間,建設單位每月將一定比例的人工費撥入工資專戶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
第十條 嚴格落實承包企業委托銀行代發工資制度。承包企業負責為農民工辦理個人工資支付銀行卡,委托協議銀行通過工資專戶直接將工資劃入農民工個人工資支付銀行卡。
第十一條 建立企業拖欠工資等違法信息的歸集、交換和更新機制。將工程建設違法違規行為、欠薪違法行為和惡意討薪違法行為等信息納入監管平臺及時曝光。
第十二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加強監管平臺應用培訓,對本行政區域內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管平臺進行維護,及時協調解決系統運行中的問題;配合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工程建設行業主管部門督促符合條件的在建工程項目納入監管平臺管理,并落實實名制管理、工資專戶等各項制度。
第十三條 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工程建設行業主管部門履行行業監管責任,督促符合條件的項目納入平臺管理,督促相關工程參建主體落實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工資專用賬戶、銀行代發工資等制度規定。
第十四條 人民銀行負責對被列入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的企業和個人納入征信系統并實施懲戒,負責對本行政區域的銀行開立工資專戶的合規性及?顚S们闆r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開戶銀行負責做好工資專戶使用情況的日常監督管理,為農民工個人領取工資提供便利和服務,不得借此搭售或推薦任何產品。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負責按時足額將工資保證金和人工費撥付至工資專戶,督促承包企業落實農民工工資支付各項制度。
第十七條 承包企業負責落實工資保證金、實名制管理、工資專用賬戶、委托銀行代發工資等各項制度。在項目施工現場按實名制管理要求配備相應軟硬件設備,并根據監管平臺數據標準及時將項目基本情況、農民工基本信息、考勤情況、工資支付等內容上傳監管平臺。
第十八條 其他相關工程參建主體應配合建設單位、承包企業做好監管平臺相關信息錄入工作。
第十九條 相關工程參建主體不按規定使用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管平臺,不落實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工資專戶、承包企業委托銀行代發工資等制度或在實施過程中弄虛作假的,相關工程建設主管部門督促整改;拒不整改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條 協議銀行在農民工工資的代發、預警和管理工作中存在違規行為的,由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責令整改;拒不整改的,按照相關規定處理并退出監管平臺。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承包企業、協議銀行和其他責任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重大群體性事件并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依法依規追究單位及有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并及時、足額撥付。政府投資項目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由政府投資、招商引資項目,因拖欠工程款引發的欠薪,由政府負直接責任并帶頭清償,逾期未清償的,要追究政府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責任。
第二十三條 對落實監管平臺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工資專戶、代發工資等相關制度不到位的市,由省就業和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對相關市解決企業工資拖欠問題協調機構負責人進行約談,并采取公開通報等方式督促整改到位。
第二十四條 各市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9 年9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 年9月26日。
附件:山東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辦法
附件
山東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合法權益,明確工程建設市場各方主體責任,建立和完善農民工工資支付長效機制,根治工程建設領域欠薪問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國辦發〔2016〕1號文件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魯政辦發〔2016〕41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建市〔2019〕18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山東省行政區域內工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和與建設單位簽訂承發包合同的工程總承包、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等企業(以下簡稱承包企業),以及與工程相關參建主體建立勞動關系或勞務關系的農民工。
第三條 工程建設項目實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制度,人工費與其他工程款分賬管理。
第四條 本辦法依托山東省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管平臺(以下簡稱監管平臺)實施。
第五條 工程建設相關主體使用農民工應當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并在勞動合同中明確工資支付標準、支付形式、支付時間及雙方約定的其他與工資有關的事項。其中,支付形式應由承包企業委托銀行代發至農民工個人工資支付銀行卡。
第六條 承包企業應落實施工總承包企業代發農民工工資制度,依據實名制管理及考勤信息,按勞動合同約定按月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
第二章 工資專戶的設立與撤銷
第七條 承包企業應當于工程開工前在工程所在地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協議銀行(以下簡稱協議銀行)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以下簡稱工資專戶)。
工資專戶應當以工程項目為單位設立,名稱為開戶單位名稱+項目名稱+“工資專戶”字樣。承包企業預留銀行印鑒,應當與工資專戶名稱一致。
第八條 建設單位、承包企業和開戶銀行訂立三方協議,對工資專戶的設立和代發管理予以約定。工資專戶不得辦理其他結算業務,不得使用網銀代發功能。
第九條 承包企業開立工資專戶時,除按銀行賬戶管理相關規定提供證明文件外,還應當向開戶銀行提供施工合同,同一個施工合同只設立一個工資專戶。
第十條 承包企業應當在開設工資專戶5個工作日內將開設工資專戶信息上傳至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管平臺。
第十一條 房屋建設、市政工程、水利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后,交通工程項目交工驗收后,承包企業應當在施工現場對無拖欠農民工工資情況進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無異議后辦理工資專戶撤銷手續,賬戶人工費余額作為工程款劃撥至合同約定的承包企業賬戶,工資保證金按照相關規定予以退回。
第三章 工資專戶資金保障
第十二條 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承包企業將工資保證金存入工資專戶,繳存比例、動用標準和返還辦法按照各工程建設領域主管部門具體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工程開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每月5日前將人工費撥入工資專戶。每月撥付金額=工程合同總造價的一定比例÷合同工期(月)。具體比例由各市結合實際確定。
第十四條 開戶銀行受承包企業委托負責工資專戶資金的日常監管。工資專戶資金專項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
工資專戶的用途:
(一)存儲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二)接收建設單位撥付的人工費;
(三)支付農民工工資。
第十五條 開戶銀行發現賬戶資金不足、被挪用、超過一個月未發生工資劃轉、工資代發等異常情況應當及時通知建設單位,并在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管平臺預警。
如已動用工資保證金,應按各工程建設行業主管部門工資保證金具體規定予以補齊。
第四章 工資支付
第十六條 承包企業將勞務作業分包給勞務(專業作業)等企業的,勞務(專業作業)等企業必須委托承包企業通過工資專戶代發農民工工資。
第十七條 承包企業勞資專管員應當履行農民工工資支付和相關協調維權職責。
第十八條 承包企業應當于每月10日前將上月農民工工資明細表上傳監管平臺,并于每月15日前由承包企業委托銀行代發至農民工個人工資支付銀行卡。農民工工資明細表應當經勞資專管員及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加蓋承包企業公章,并在工程現場醒目位置將農民工工資明細表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撥付的人工費不足以支付上一個月工資時,工資發放之前,不足部分由建設單位補足,補足部分可在后期工程款撥付中抵扣。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未按合同約定撥付人工費超過15天的,承包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及時采取措施,控制風險,并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工程建設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 工資專戶開戶銀行,應在通過工資專戶將工資支付至農民工個人賬戶后一個工作日內將數據上傳至監管平臺。
第二十二條 對用工時間不足一個月的臨時用工,其工資由承包企業或勞務企業核定后,經農民工本人同意,承包企業或勞務企業可以現金形式支付工資,承包企業要做好相關資料保存并于5日內上傳監管平臺。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工資專戶實行屬地管理原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相關工程建設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同步使用監管平臺。
第二十四條 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工程建設行業主管部門督促本領域在建工程項目落實工資專用賬戶制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做好配合。
第二十五條 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負責對本行政區域的銀行工資專戶的開立和代發業務進行監督、指導。
第二十六條 承包企業負責所承建項目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制度的具體實施,并接受工程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工程建設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建設單位在工程招標文件中,應當明示人工費預付方式,并在承發包合同中約定。
建設單位應當監督檢查工程項目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及時協調解決農民工工資支付中存在的問題,并按有關要求落實清償欠薪責任。
承包企業對所承包工程項目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總責,分包企業對所招用農民工的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為由克扣或拖欠農民工工資,不得將合同應收工程款等經營風險轉嫁給農民工。
第二十七條 協議銀行負責做好對工資專戶開立、使用、撤銷的審查、預警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條 工資專戶的設立、使用和撤銷應當遵守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相關管理辦法。建設單位、承包企業和開戶銀行應當就企業工資專戶的設立和管理訂立三方協議,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
第二十九條 發生工資拖欠需要動用工資保證金的,按照工程建設行業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公安等部門建立聯合辦案機制,對拖欠農民工工資重大違法案件進行聯合查處和督辦。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承包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程建設行業主管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約談主要負責人,記入不良信用記錄,并通過監管平臺公開曝光。情節嚴重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一)建設單位、承包企業未按規定繳存工資保證金的;
(二)建設單位連續2個月以上或者累計達3個月以上未按時足額撥付人工費的;
(三)承包企業未按規定設立工資專戶、未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報送虛假工資支付清單的;
(四)承包企業有挪用工資專戶資金行為或未在施工現場公示農民工工資支付表的;
第三十二條 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工程建設行業主管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對工資專用賬戶制度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于發現的問題督促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約談相關責任人;約談后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列入重點監管范圍并提請有關部門進行問責。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nongmingong/9783.html
上一篇:山東省關于開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保證保險工作的意見(試行)
下一篇:關于落實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暫緩繳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政策等有關事項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