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進城務工人員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
一、未參加工傷保險的進城務工人員因工死亡,其符合供養條件的供養親屬或法定監護人,可選擇一次性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領取標準以供養親屬的年齡、待遇率及工亡進城務工人員本人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核定。具體標準為:
(一)供養親屬未滿18周歲的,領取期限按實際年齡到年滿18周歲為止;
(二)供養親屬年齡在18周歲以上至35周歲以下的,領取期限為200個月;供養親屬年齡在35周歲(含35周歲)以上至70周歲的,年齡每增加1歲,待遇減少4個月。
(三)供養親屬年齡在70周歲(含70周歲)以上的,領取期限為60個月。
供養親屬有數人的,一次性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之和不超過工亡進城務工人員生前150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按照本通知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的,本人(或供養親屬)應當在申請核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待遇時確定,并由本人(或供養親屬)與用人單位簽訂協議,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長期待遇后,終止工傷保險關系。
三、《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后,本通知下發前被認定為工傷且未參加工傷保險的進城務工人員(或供養親屬),在本通知下發之日起三個月內,可以選擇一次性或繼續按時領取工傷保險待遇。選擇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待遇后,與用人單位終止工傷保險關系;選擇按時領取工傷保險待遇的,不得再按照本通知規定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前被認定為工傷且未參加工傷保險的進城務工人員(或供養親屬),可以在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按照本通知規定選擇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待遇,與用人單位終止工傷保險關系。
四、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其他務工人員(或供養親屬),可以參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該通知已于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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