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關于一次性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規定
規審法[2004]22號
各區縣(自治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北部新區組織人事部,經開區、高新區勞動人事局:
為了維護農民工的工傷保險權益,現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4〕18號)轉發給你們。結合我市工傷保險相關政策規定,經請示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具體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手續
(一)凡是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的農民工,用人單位必須與其他職工一并到參保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加工傷保險的手續。各區縣(自治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督促用人單位,特別是建筑、礦山等工傷風險較大、職業危害較重的行業的用人單位為農民工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
(二)在渝生產經營的外省(市)用人單位和我市在渝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用人單位,原則上在注冊地為農民工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未在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的,應在生產經營地為農民工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
二、農民工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的計發辦法和標準戶籍不在參保地、因工受傷的一至四級傷殘農民工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長期待遇,需由農民工本人提出申請,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與參保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協議,終止工傷保險關系。因工受傷的一至四級傷殘農民工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的計發辦法如下:
(一)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以工傷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為基數計發20年,已領取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應扣除已領取的月份,5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周歲減發1年,但最低不少于10年。
(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以解除勞動關系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計發標準:一級20個月,二級18個月,三級16個月,四級14個月。
(三)需配置輔助器具的,以初次配置輔助器具規定的最高限額標準和使用年限,計發20年。
(四)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的戶籍不在參保地的,其供養親屬可以與參保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協議,一次性計發供養親屬撫恤金。計發辦法為:遺屬為子女的,以18周歲作為失去供養條件,以按月發給的供養親屬撫恤金計算到18周歲;遺屬為配偶或父母的,以按月發給的供養親屬撫恤金計算20年,已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應扣除已領取的月份,5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周歲減發1年,但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三、在渝生產經營的外省(市)用人單位和我市在渝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用人單位在注冊地和生產經營地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因受到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后,在生產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生產經營地的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四、在我市從事生產經營的外省(市)用人單位未在注冊地和生產經營地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因受到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后,按照本規定計發一次性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
五、各區縣(自治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從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堅持以人為本,做好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工作,加大工傷保險宣傳力度,促進工傷保險參保擴面,并嚴肅查處侵害農民工工傷保險權益的行為,切實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六、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以前與本通知規定相抵觸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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