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高某應聘到鎮江一家飯店上班,與老板口頭達成工作意向后就換上工作服,誰知上崗不到半小時就摔骨折。高某要求飯店賠償21萬元,飯店卻以高某不是其員工為由拒絕賠償,雙方僵持不下來,通過民事、行政訴訟,這起糾紛持續了三年。近日,經鎮江潤州區法院多次組織雙方協商,這起糾紛終于劃上句號,飯店已向高某支付10.5萬元補償款。
2019年5月,鎮江一家飯店對外招聘勤雜工崗位,女子高某去應聘,雙方經口頭交談,達成工作意向,高某隨后換上工作服開始工作。可不到半小時,高某不慎滑倒跌傷,后被診斷為左股骨頸骨折,經鑒定致殘程度九級。后高某要求飯店支付其醫療費、停工留薪期工資、傷殘補助金、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共計21萬余元。飯店卻不認可高某是該飯店員工,高某骨折不算工傷,因為雙方并未簽訂勞動合同。2020年4月,高某向仲裁部門提起勞動仲裁,請求確認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仲裁部門以原告未能提供原、被告存在勞動關系初步證據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由于工傷認定也是以勞動關系確認為前提。高某便將飯店訴至鎮江市京口區法院,請求確定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京口法院一審認為,高某對當日至飯店的原因、事發經過、勞動關系中的要素如工資、休息時間等進行了詳細而具體的陳述,飯店對于其店內服務員的工資、休息制度情況的陳述與高某所述相互印證。高某強調事發時身著工作服并對更換工作服的地點進行了指認,飯店予以否認,但其為員工提供的更衣間位置比較隱蔽,非經指引通常情況下無法辨識,因此對于高某所述的當日更換了工作服的情況,應予以認定。綜合飯店發布招聘信息,至事發高某前后兩次至飯店,雙方對于工資標準、休息制度的陳述等,可以認定高某與飯店雙方存在勞動關系。飯店不服,提出上訴,2020年11月,鎮江中院經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后該飯店向江蘇省高院提出民事再審申請書,申請依法撤銷該案一審、二審的判決,予以改判或發回重審。2021年,江蘇省高院駁回其再審申請。
據鎮江市潤州區法院相關人士介紹,確認勞動關系之后,高某向鎮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工傷認定后,飯店不服,向潤州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工傷認定。由于這起糾紛已經持續了三年時間,雙方之間矛盾爭議較大,承辦法官多次組織雙方進行協商、釋法明理,最終雙方簽訂了高某工傷待遇的一次性處理協議,由該飯店補償10.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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