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未停工,如何享受工傷待遇
作者:Admin 來源:網絡收集 發布時間:2011-09-05 16:49:00 瀏覽量:
2007年12月,張某在某紡織品公司從事開松工作,雙方約定以承包加計件形式支付工資,公司按產量將工資全部記入張某名下,并打到張某的工資卡上。2008年11月,張某在卡車上卸貨摔傷致使右肩關節脫位。
雖然造成身體受傷,但張某堅持上班。在此次事故后,因喝酒后與一同事打架,公司以其嚴重違紀為由,作出辭退決定。
張某要求公司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待遇。公司答辯稱,張某工傷后并未休息,已經獲得工資,不應當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此案例發生在江蘇,最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考慮到張某本人的責任,最后裁決用人單位減半支付。
評析:本案焦點在于張某是否應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以及如何享受。
《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根據醫囑,張某本應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但由于其堅持工作,并事實上獲得了工資。
這種情況下,張某能否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條例及相關規范沒有明確規定。
首先,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是張某發生工傷,應得的待遇。公司以實際為張某支付了這期間的勞動報酬為由,拒絕支持停工留薪期待遇,等于完全免除了此項責任。那么,由于張某堅持工作,將使自己的停工留薪期待遇不保。
其次,做一假設張某沒有在公司堅持工作,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應該可以確定。如果在此期間,張某到另外一公司工作,也可以在另外的公司獲得報酬。
總而言之,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是工傷職工應得的待遇。“堅持工作”不是排除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條件。故此,感覺勞動爭議仲裁委各打五十大板的做法,有些欠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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