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傷殘待遇款,被執行人存款被凍結
作者:Admin 來源:網絡收集 發布時間:2011-09-05 16:54:00 瀏覽量:
中國法院網訊 10月14日,廣西百色市田陽縣人民法院根據田陽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陽勞仲案字[2009]第04號仲裁裁決書,迅速依法凍結被執行人田陽縣玉鳳鎮育玉磚廠所有的在田陽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玉鳳信用社73000元存款,使申請執行人黃金蘭的傷殘待遇款得到有效地執行。
黃金蘭于2001年起一直在田陽縣玉鳳鎮育玉磚廠工作,2008年8月9日在工作中負傷,經治療傷勢穩定后,向田陽縣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申請確認工傷,后經百色市勞動能力委員會鑒定確認為二級傷殘、大部分護理依賴的鑒定結論,要求田陽縣玉鳳鎮育玉磚廠一次性賠付工傷保險待遇862380.67元。根據黃金蘭的申請人情況,田陽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09年8月21日作出仲裁裁決,田陽縣玉鳳鎮育玉磚廠一次性付給黃金蘭傷殘待遇款74951元(已付5600元)。該仲裁裁決書生效后,田陽縣玉鳳鎮育玉磚廠款履行義務,黃金蘭于10月13日向田陽法院申請執行。
田陽法院立案后在執行過程中,經深入到被執行人所在地調查其財產狀況,查詢銀行等措施,發現田陽縣玉鳳鎮育玉磚廠在田陽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玉鳳信用社有存款23萬余元。針對被執行人有財產而拒不履行義務的事實,為了嚴肅法律,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田陽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18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80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32條之規定,凍結被執行人所有的在田陽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玉鳳信用社的存款73000元,使申請執行人黃金蘭的傷殘待遇款得到可靠的保障。田陽法院采取的這一強制執行措施,促使該案件迅速、有效地執行,收到較好的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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